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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4-00131
  • 发文字号 黔江发改罚〔2024〕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6-20
  • 发布日期 2024-06-2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提档升级二期项目)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提档升级二期项目)


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经查,你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提档升级二期项目,于2019年3月4日取得立项批复,2019年3月22日取得项目概算批复,总投资1364.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109.1万元,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但你公司在该项目发包过程中未进行公开招标,将统一立项的项目拆分成5个独立项目分别在备选承包商库中抽取4个子项目的施工单位,分别签订4个施工合同,金额合计482.41万元,另1个项目未实施。其中:与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正青路雨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37.22万元;与重庆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金龙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合同199.92万元;与重庆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白家河安置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施工合同38.75万元;与重庆和卓建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苏家坝安置区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206.52万元。导致该项目拆分成5个独立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概算批复、项目建设合同(4个施工合同),《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正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提档升级二期工程的情况说明》等依据为佐证。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按该项目合同金额的6‰处罚款2.9万元;二是责令你司限期整改(该项目未实施部分应分开招标实施;鉴于该项目中的4个子项目已实施,你司就加强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及附件报我委备案,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019129026427311)。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