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心医院2号车库及配套项目)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4〕2号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建峰
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舟路南段360号
经查,你院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中心医院2号车库及配套项目,于2018年6月5日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总投资8565.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146.9万元,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发包过程中,第一、二次公开招标,均因中标人无力以现金缴纳低价风险担保,导致招标失败;第三次发包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或完善审批手续,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金额6277.86万元),导致该项目应重新招标而未招标。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招标方案核准)、投资概算批复、项目建设合同,《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关于2号车库及配套项目招投标工作情况报告》等依据为佐证。
你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按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处罚款62.7万元;二是责令你院限期整改(鉴于该项目已实施,你院就加强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及附件报我委备案,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019129026427311)。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