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场平项目)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4〕1号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建峰
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舟路南段360号
经查,你院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场平项目,于2021年4月20日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总投资5928.0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728.12万元,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发包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由区城投集团代建,并进行了直接发包,签订合同金额3200万元,导致该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招标方案核准)、投资概算批复、项目代建合同、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佐证。
你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按该项目合同金额的8‰处罚款25.6万元;二是责令你院限期整改(鉴于该项目已实施,你院就加强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及附件报我委备案,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019129026427311)。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