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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纲要》解读文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日期:2022-06-21

“十四五”规划《纲要》解读文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市场是最稀缺的战略资源,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运转基础。《纲要》把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这是中央从发展改革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完成《纲要》提出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一、深刻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新时期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利用好大国经济纵深广阔的优势,把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化为实际需求,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才能充分发挥大国经济规模效应与集聚效应,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促进国内供需有效对接,实现内部可循环,并提供强大国内市场和供给能力,支撑并带动外循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其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市场体系的基础制度、运行效率、开放程度、监管体制等都要与之相匹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坚持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实现企业优胜劣汰,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再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市场规模体量快速增长,市场结构持续优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市场运行更加规范,国内市场的对外吸引力明显增强。但同时也要看到,市场体系的基础制度仍不健全,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市场竞争环境还不够完善,市场内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仍需继续拓展,市场监管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以更高的标准要求来建设市场体系,是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二、“十三五”时期市场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十三五”以来,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增强,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市场规模不断拓展。“十三五”以来,我国市场规模不断迈上新台阶。商品市场规模优势明显。2020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2万亿元,相比2015年增长36%以上,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消费市场。网络零售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迅猛,全国网上零售额从2015年的3.83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1.76万亿元,连续8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要素市场规模迅速壮大。截至2019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全球第一,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沪深股市总市值全球第二;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从2015年的不到1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24万亿元,实现翻一番;我国网民数量达9.89亿,规模世界第一,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步伐加快。

市场结构持续优化。我国拥有全球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消费旺盛和不断升级是我国国内市场的动力之源。“十三五”以来,我国的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稳定在50%以上;中高端商品和服务消费较快增长;线下消费转向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资本市场结构有所优化,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比重逐年提高。截至2020年9月末,直接融资存量达到79.8万亿元,约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29%。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直接融资38.9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2%。2019年推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积累经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迅速增长。

市场制度规则基本确立。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清单事项由2016年试点版的328项缩减至2020年版的123项,缩减比例高达62.5%。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得以强化,推进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设和促进公平竞争成为市场共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正在加快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实现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信用监管机制取得重要进展,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国内市场的对外吸引力不断增强。利用外资规模创历史新高,“十三五”期间中国利用外资总规模接近7000亿美元。在疫情冲击下,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9999.8亿元,增长6.2%,一举跃升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推出,金融市场国际化迎来重要里程碑,人民币资产日益受到境外投资者青睐,2016年至2020年上半年,境外投资者累计净增持中国债券和股票4673亿美元。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开放新高地加快建设,成功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跨国企业纷纷拓展在中国的投资深度和广度。随着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国市场的对外吸引力不断增强,超大规模市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彰显。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短板犹在,主要是,市场体系的基础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自主有序流动仍存在不少障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十四五”时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加快解决制约市场体系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三、“十四五”时期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

《纲要》根据“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并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作出了部署。

(一)全面完善产权制度

严格的产权保护,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始动力。要着力在产权保护等基础制度建设方面有质的提升,确保市场机制高效发挥作用。一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民法典,制修订物权、债权、股权等产权法律法规,明晰产权归属、完善产权权能。二是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机制,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畅通涉政府产权纠纷反映和处理渠道。三是加强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

(二)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点和难点。要着力打破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壁垒,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实现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一是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改革,建立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二是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破除劳动力和人才在城乡、区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流动障碍,减少人事档案管理中的不合理限制。三是发展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界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四是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市场交易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要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

(三)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路径。要进一步深化对竞争政策重要地位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更好设计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和体制机制。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促进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实现平等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二是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三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四是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共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业务准入,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业务的监管。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三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推动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做到轻重适度,确保过惩相当。四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