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以来,我市相关部门持续加强部门协作,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近日,市财政局会同税务、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修订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规〔2024〕5号),对我市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耕地占用税吧。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重庆市税额标准:(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三)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四)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和彭水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万盛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注意: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减免政策: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