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采〔2022〕14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设置隐性门槛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禁止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
二、不得排斥潜在竞争者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
三、简化资格条件审查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四、确认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领域提供的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采购人、区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