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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0-00002
  • 发文字号 黔江财政发〔2020〕11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资金分配
  • 成文日期 2020-03-16
  • 发布日期 2020-06-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财政发〔2020〕11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等五个部门

关于印发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区内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2019﹞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是指以“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共同作为增信,并由企业提供不低于50%的抵押担保物,由合作银行向“客户池”内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信贷业务。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区政府向纾困贷款专户注入的,用于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所发生损失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企业保证金”是指“客户池”企业按其获得纾困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先行代偿其逾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客户池”企业是指符合银行信贷投放条件,经纾困贷款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成立黔江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纾困贷款业务和纾困贷款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纾困贷款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区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的组织实施;参与贷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入池审核。(联系科室:服务实体科 ,电话:79226789)。

(二)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监督“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贷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入池审核;(联系科室:产业发展科,电话:79241413)。

(三)区经信委负责对区内工业企业和中小微现代服务业企业入池进行审核确认;负责开设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并对“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进行管理(联系科室:小微企业科,电话:79239715)。

(四)区商务委负责对区内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池进行审核确认(联系科室:规划发展科,电话:79222324)。

(五)区农业农村委对区内中小微农业生产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入池进行审核确认(联系科室:规划发展科,电话:79230676)。

第二章  “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安排,金额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发放纾困贷款额度的10%。“企业保证金”由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一次性缴纳,金额不得低于获得批准纾困贷款额度的2%。

第五条 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 “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该账户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支出及利息支取外,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结计的存款利息,作为财政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第六条 当贷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按贷款合同还清贷款本息并未发生逾期或代偿情况的,应及时一次性无息退还其缴纳的“企业保证金”。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黔江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合作组织;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或服务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有贡献,优先考虑2年内可升为“四上”的企业;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客户池”企业,且需取得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推荐准入函》;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不低于50%的抵押担保物;

(四)同意采用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中型企业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80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加100个基点。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一)企业提供符合合作银行要求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抵(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商业用房、住宅用房等能办理抵押的物权)担保;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担保;

(三)符合合作银行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企业和自然人担保;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上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方式中第(一)款为必要条件,第(二)、(三)、(四)款可同时执行。

第十三条 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内贷款可采取按月结息,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一年期以上的贷款采取按月结息,分期还本。

第五章  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区内中小微企业向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进入纾困贷款“客户池”,或经由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推荐入池。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池企业进行审查,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入池。

第十五条 入池企业凭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推荐函》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对同意贷款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照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企业保证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完善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发放备案函》备案。对贷款审批未通过的企业,合作银行要及时将原因反馈给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时,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银行和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通过努力仍无法偿还贷款的,由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按约定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按下列程序启动代偿:

(一)“企业保证金”代偿。合作银行向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申请启动“企业保证金”代偿程序。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代偿申请后,从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账户划拨该笔贷款企业所缴纳的“企业保证金”至合作银行先行代偿。

(二)抵押担保代偿。在申请“企业保证金”先行代偿的同时,合作银行采取向借款人催收或执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偿还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后,用于偿还银行债权。

(三)“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企业保证金”和追回的资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合作银行向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申请,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报区政府审定后,将应承担“政府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合作银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由合作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移除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客户池”,并不再享受财政补助类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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