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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日期:2023-12-12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落实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现梳理了国务院、财政部2023年新出台以及延续执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截至10月31日),供纳税人查阅使用。本次梳理均以文件原文为依据,若有表述不清之处请以国务院、财政部出台的文件为准。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六、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七、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政策

八、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九、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支持创业就业

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政策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八、企业改制重组

支持金融业发展

一、银行业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二、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

三、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

四、支持小额贷款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七、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八、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九、沪港、深港股票交易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十、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十一、转让创新企业CDR优惠政策

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十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十五、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

十六、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产业类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

二、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三、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四、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六、“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七、促进二手车经销

八、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九、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十、特殊制造企业广宣费支出扣除标准

十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十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退、免政策

十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十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七、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支持农业及农村发展

一、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四、支持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八、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九、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

十一、“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支持社会事业及生态事业发展

一、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三、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五、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七、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八、高校学生公寓

九、医疗服务

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十二、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十四、文化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促进共同富裕

一、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四、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

五、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六、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七、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八、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九、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十、易地扶贫搬迁

十一、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案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3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案例:

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8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解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案例:

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

解析:2023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190×25%×20%=9.5(万元)。

四、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50%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案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五、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

六、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5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甲企业、乙银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因此,甲企业、乙银行申报该笔借款合同印花税时,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七、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20241月,假设A公司为10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1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A公司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0.6万元(=10×6%)。

八、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202311日至202312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202411日至202712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银行3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6%)。2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

方法二:A银行3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6%)。2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

九、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2024年第1季度,假设A银行向30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300万元(不含税收入)。4月份A银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8万元(=300×6%)。

支持创业就业

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政策要点:

202311日至2027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01911日至202712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要点: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220271231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八、企业改制重组

(一)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政策要点:

202111—202712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重组契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政策要点:

202111日至20271231日: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02411-20271231日,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02111-20231231日,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支持金融业发展

一、银行业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一)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可差额纳税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202281日至202712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1.20271231日前,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2712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契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二、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20241月,假设A公司为10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1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A公司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0.6万元(=10×6%)。

四、支持小额贷款

(一)支持小额贷款增值税免税优惠

201612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11日至202312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12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二)支持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02712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12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21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八、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沪港、深港股票交易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政策要点:

20238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十一、转让创新企业CDR优惠政策

(一)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2023921日至202512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1.2023921日至202512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3921日至202512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一)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债券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十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一)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202111—202512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

202111—202512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十五、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

(一)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20271231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部分免征印花税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20271231日前,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十六、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02311日至202312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11日至202712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政策案例:

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银行3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6%)。2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

方法二:A银行3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6%)。2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

(二)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2024年第1季度,假设A银行向30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300万元(不含税收入)。4月份A银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8万元(=300×6%)。

产业类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3)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该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三、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四、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2018.1.1-2027.12.31,新购进单价≤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扣除(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五、“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政策要点:

202111—202512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六、“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政策要点:

202111—202512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11—202512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促进二手车经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02051日至2027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八、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政策要点:20271231日前,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九、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十、特殊制造企业广宣费支出扣除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202111—202512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政策要点:

2020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退、免政策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政策要点:对2023130日至2025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十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1.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3.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十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政策要点:

202111—202712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重组契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政策要点:

202111日至20271231日: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02411-20271231日,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02111-20231231日,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政策要点:202712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十六、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十七、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政策要点: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支持农业及农村发展

一、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612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11日至202312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12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四、支持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02712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12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2.20271231日之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在20271231日之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在20271231日之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九、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

(一)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政策要点:202111—202512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支持社会事业及生态事业发展

一、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二)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政策要点:

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政策要点: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三、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政策要点:在202712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四、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91日至202712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五、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六、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201961日起至202512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1961日起至202512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3.201961日起至202512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201961日起至202512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201961日起至202512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七、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01911日至202712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八、高校学生公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20271231日前,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202712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九、医疗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8号)

1.201921日至202712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2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文件附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对特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十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20271231日前,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271231日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文化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3.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企业在202712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促进共同富裕

一、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日。

四、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20271231日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政策要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六、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七、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201911日至202212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八、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1.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1231日以前: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1231日前: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4.公租房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1231日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1231日前: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6.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1231日前: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7.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1231日前: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九、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政策要点: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6.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7.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8.本公告自2023101日起执行。

十、易地扶贫搬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要点:

1.201811日至202512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1811日至202512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3.201811日至20251231日,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202411日至2025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