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4〕36号)
黔财采〔2024〕36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1: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洪举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九龙路273号附7号
当事人2: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章恒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松岭路西段56号
当事人3: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八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洪军
一、监督检查事项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关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汇报》(武陵中学文〔2024〕3号),称“经多次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我校于2024年3月27日再次督促中标方‘推动项目实施’,并于3月28日收到中标方回复函,称‘认识到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放弃此次合同的正当理由。并做出深刻检讨,以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我司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望相关部门念及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前提下,尽可能从轻处罚。’现将此事汇报贵局,恳请贵局尽快做出处理,以便推进该项目实施。”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对“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346)”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并就该监督检查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查查明
基本情况
(一)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收到“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346)”采购计划申请。
(二)本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
(三)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9月5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QIJ23A01346)询价公告》。
(四)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QIJ23A0134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96733.50元。
(五)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关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汇报》(武陵中学文〔2024〕3号),称“经多次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我校于2024年3月27日再次督促中标方‘推动项目实施’,并于3月28日收到中标方回复函,称‘认识到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放弃此次合同的正当理由。并做出深刻检讨,以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我司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望相关部门念及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前提下,尽可能从轻处罚。’现将此事汇报贵局,恳请贵局尽快做出处理,以便推进该项目实施。”
(六)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对“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346)”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
(七)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分别向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八)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收到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回复材料《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的回复函》称“我司因国产化原材料替代不能按时交货,自愿放弃该合同。我司也认识到此次违约影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足以成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以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望相关部门念及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前提下,尽可能从轻处罚。”
(九)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调查取证回复材料《关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汇报》(武陵中学文〔2024〕4号)称“我校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贵局《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黔财采〔2024〕24号)、《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黔财采〔2024〕25号)后,再次与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提交的理由不成立,我单位认为其行为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现将此事汇报贵局,恳请贵局尽快做出处理,以便推进该项目实施”。
(十)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向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立案通知书》,并抄送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十一)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向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十二)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向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财罚〔2024〕1号)。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文件)、《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QIJ23A0134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QIJ23A01346)询价公告》;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交期未能满足说明书》、《关于催促会议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方尽快签订合同并加快项目实施的回复函》(一次)、《关于催促会议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方尽快签订合同并加快项目实施的回复函》(二次);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关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汇报》(武陵中学文〔2024〕3号)、《关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汇报》(武陵中学文〔2024〕4号);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立案通知书》(黔财采〔2024〕28号)、《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黔财采〔2024〕32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财罚〔2024〕1号);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相关规定,黔江新华中学校向本机关反映情况符合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本机关对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关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汇报》(武陵中学文〔2024〕3号)涉及“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346)”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符合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责任”相关规定,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放弃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初级中学校“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346)”成交(中标)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规定,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根据《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渝财规〔2023〕4号)中《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第42条相关规定,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武陵中学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346)”成交(中标)属于“违法情节: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裁量阶次:较轻”情形,适用“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对威信县云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7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详见《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财罚〔2024〕1号))。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25847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抄送: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本项目各供应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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