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3〕145号)
黔财采〔2023〕145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永川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B区2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安春旭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520号,法定代表人:庞一胜
被投诉人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洪军
与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168号,法定代表人:汪洋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3年9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的“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0084)《质疑答复函》,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3〕115号)。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3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场馆智慧显示屏中投标型号(DS-D5186TS/S)对应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相关事实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据一份(详见附件3),证明中标人投标产品DS-D5186TS/S涉嫌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1、该证据来源合法:该报告来源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重庆区域代理经销商做相应产品质量宣传及投标产品质量证明之用的合法来源。
2、该证据上有报告出具单位公章:该检验报告真实性可核对查验,报告编号 ITEA1-202301355,可向报告出具单位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函询核验该报告真实性。
3、中标人投标型号为DS-D5186TS/S,符合该检验报告第19页具体型号列表及型号间的差异说明:本次委托检验的型号命名,包括DS-D5XXXXXXX、DS-D5XXXXXXXX、DS-DSXXXXXXXXX、DS-D5XXXXXXXXXX、DS-D5XXXXXXX。X代表A-Z;0-9;/;- ;()或空格。委托企业声明以上型号之间仅型号命名不同,用于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他如产品的硬件和软件版本均完全相同,不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4、上述事实依据有报告出单位具公章,内容真伪可函询核验。根据厂家在该该检测报告中的申明,该报告对应的产品型号包含中标人投标型号DS-D5186TS/S,对应产品的硬件和软件版本均完全相同,不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即: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ITEA1-202301355)等同于中标人所投产品型号 DS-D5186TS/S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5、投诉人由此根据检测报告内容仔细核对中标人所投产品DS-D5186TS/S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核对结果为投标产品DS-D5186TS/S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中场馆智慧显示屏的技术参数:
1.整机采用≥86英寸UHD超高清LED液晶屏,显示比例16:9,分辨率≥3840*2160,屏幕显示灰度分辨等级达到256灰阶,亮度≥350cd/m²,色域覆盖率(NTSC)≥72%,采用一体化金属外壳设计,边框无锐角,弧形设计,表面采全钢化玻璃保护,表面硬度≥9H;
2.整机内置拥有高、中、低音≥2.2声道扬声器,内置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支持顶置朝前发声,扬声器数量≥4个,额定总功率≥60W;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4阵列麦克风,可用于对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2m;
3.整机具备前置Type-C接口,通过Type-C接口实现音视频输入,外接电脑设备经双头Type-C线连接至整机,即可把外接电脑设备画面投到整机上,同时在整机上操作画面,可实现触摸电脑的操作,无需再连接触控USB线;
4.整机支持Windows、Android双系统,Android系统版本≥11.0,RAM≥2G,R0M≥8G;
5.整机支持纸质护眼模式,视觉舒适度(VICO)A级或以上。
以上参数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核对结果:DS-D5186TS/S不满足以下招标参数:
1.整机采用≥86英寸UHD超高清LED液晶屏,显示比例16:9,分辨率≥3840*2160,屏幕显示灰度分辨等级达到256灰阶,亮度≥350cd/m²,色域覆盖率(NTSC)≥72%,采用一体化金属外壳设计,边框无锐角,弧形设计,表面采全钢化玻璃保护,表面硬度≥9H;(DS-D5186TS/S与本条招标参数不符)
2.整机内置拥有高、中、低音≥2.2声道扬声器,内置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支持顶置朝前发声,扬声器数量≥4个,额定总功率≥60W;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4阵列麦克风,可用于对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2m;(DS-D5186TS/S与本条招标参数不符)
5.整机支持纸质护眼模式,视觉舒适度(VICO)A级或以上。(DS-D5186TS/S与本条招标参数不符)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
1、请求财政局审查我公司提供的投诉相关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构成有效线索,指向中标人投标产品DS-D5186TS/S涉嫌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2、请求财政局审查质证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提供的中投标型号(DS-D5186TS/S)对应检测报告文件,澄清该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可视化控制软件中投标型号(InfoCom ShowS Std-L)对应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相关事实依据:
公示中标型号:
可视化 控制软件 |
海康威视/杭州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InfoCom ShowOS Std-L |
1 |
套 |
25000 |
25000 |
我公司在投标前后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区域分公司联系多次,得到的答复为在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目录内没有InfoCom ShowOS Std-L此型号产品。但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渠道可提供的类似相近产品(型号为InfoCom ShowOS 的智能大屏管理平台)及相应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公沪检202140907),经核对,该产品检验报其相关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据同行业资深投标人士提线索告知,一些胆大经销商通常会弄虚作假,根据InfoCom ShowOS智能大屏管理平台虚构子型号投标,用PS手段伪造相关检验报告,串通个别运营商经办人,绕开运营商市级公司内部投标资料审核流程,钻区县分公司对投标文件内容审核不严的空子,诱导蒙骗区县分公司出面投标,以达到借用运营商的公信力增加虚构的产品资料可信度,误导评标专家和客户骗取中标的目的。
与上述作假行为线索相呼应佐证另一个实事是:本次中标公示出现了2个中标分公司,中标公示正文显示中标人为相关供应商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中标公告附件显示中标人为相关供应商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据了解业界盛传,相关供应商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发现投标资料内部审核通不过就未参与投标,相关供应商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对投标资料审核不严出面参加了投标,故出现本次中标公示一标二中的少有事件,详见附件。
相关法律依据:1、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因此,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其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因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2
1、请求财政局审查我公司提供的投诉相关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已构成有效线索,指向中标人投标产品型号InfoCom ShowOS Std-L涉嫌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2、请求财政局审查质证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提供的中投标型号InfoCom ShowOS Std-L对应检测报告文件的内容,依法向该报告出具机构取证核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澄清该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若查实存在以假乱真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对相应公司严肃处理,让来黔江投标的外地公司,切实感受到黔江区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避免对黔江不利的舆情发生。
(以上详见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书》)
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5日提供的《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说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投诉有关情况的函》(黔江文旅函〔2023〕113号)中称:“一、针对投诉方投诉事项的说明
(一)鉴于我委的业务范畴和专业能力,以及在此次采购中 承担的角色,我委无法对投诉方和中标方提供的质检报告真假进 行辨别,原则上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评审小组评定的结果为准。
(二)我委对投诉方举证材料和中标方响应文件中关于两款 投诉产品的质检报告进行比对,发现如下情况:中标方提供的检 验报告型号为准确型号,出具报告的时间(两份质检报告均为2023年9月4日)更近。投诉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较远(智能交互一体机检验报告出具时间为2023年5月12,InfoCom ShowOS智能大屏管理平台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且未出具带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鲜章的关于型号的说明文件。
二、针对中标方公示名字问题的说明
(一)我委收到的《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成 交通知书》(黔江公共交易政采函〔2023〕第68号)、中标方《响应文件(副本)》等材料,公司名称均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二)我委在查看政府采购平台网站公示信息时,也发现网 页界面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附件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这一情况,并就该情况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反馈,工作人员说明该情况系录入信息时工作不细所致,以网站显示页面信息为准,不存在一个标有两个中标方的情况。
三、针对投标文件中参数响应问题的说明
我委作为采购人和此次建设项目的使用人,严格执行采购程 序,认真履行采购职责。出于对招标文件中参数响应的思考和准 备,中标结果宣布后(当时还未签订合同),我委立即要求第一候选人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出具正式的履约承诺函,中标方已于2023年9月7日出具了《关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履约承诺函》(中电信黔江函〔2023〕26号),就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建设的响应进行承诺。正式合同中,我委明确要求中标方要把质量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申请的材料,并声明我委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本项目询价小组:在2023年10月25日提供的《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中称:“根据黔财采〔2023〕126号的通知要求,询价小组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在区财政局6楼会议室,针对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0084)《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复核,结果如下:
1.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场馆智慧显示屏中投标型号(DS-D5186TS/S)对应检测报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2.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可视化控制软件中投标型号(InfoCom ShowOS Std-L)对应检测报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因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2023年10月30日提供的《关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中电信黔江函〔2023〕27号)中称:“我司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针对于该通知书内所提到的投诉事项:
1.‘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场馆智慧显示屏中投标型号(DS-D5186TS/S)对应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 目可视化控制软件中投标型号(InfoComShowOS Std-L)对应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我司特此作出以下说明及相关证据:
1.我司所投项目场馆智慧显示屏型号为‘DS-D5186TS/S’,检测报告(详见附件1),与投诉人所列举证据检测报告中所提及的‘具体型号列表及型号间的差异说明’不符(详见附件2);
2.我司所投项目可视化控制软件中投标型号为 ‘InfoComShowOS Std-L’,检测报告(详见附件3),与投诉人所列举证据检测报告中所提及的‘规格型号’不符(详见附件4);
3.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内容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附件:1.检测报告2.差异说明3.检测报告4.检验检测报告”
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受理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书》(材料补正后),并对本项目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就投诉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1.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0084)的采购计划申请。
2.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区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
3.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交易中心于2023年8月2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QIJ23A00084)询价公告》及《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询价通知书》。
4.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书》,并于2023年10月13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3〕115号)。
5.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收到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书》(材料补正后)。
6.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向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抄送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本项目询价小组,本项目各供应商。
7.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
8.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9.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评标报告》《询价通知书》。
10.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本项目询价小组提供的《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
11.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说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投诉有关情况的函》(黔江文旅函〔2023〕113号)和采购方案报批单、6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副本、6家供应商响应文件U盘、报价清单确认盖章件、中标方履约承诺函、成交供应商确认表、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采购资料。
12.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关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中电信黔江函〔2023〕27号)。
13.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向投诉人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黔财采〔2023〕124号),未收到该公司回函。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QIJ23A00084)询价公告》《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询价通知书》《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说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投诉有关情况的函》和采购方案报批单、6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副本、报价清单确认盖章件、中标方履约承诺函、成交供应商确认表、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6家供应商响应文件U盘等相关采购资料;区交易中心《投标企业投递标书报名签到表》《评标报告》《询价通知书》;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书》(材料补正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关于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本项目询价小组《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以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相关规定,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符合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相关规定,采购人回复质疑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相关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等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符合相关规定。
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6.根据本项目询价小组在2023年10月25日提供的《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针对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体育馆显示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0084)《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复核,结果如下:(1)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场馆智慧显示屏中投标型号(DS-D5186TS/S)对应检测报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2)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在本次项目可视化控制软件中投标型号(InfoCom ShowOS Std-L)对应检测报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因此,本项目询价小组复核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同时投诉人在《政府采购投诉书》中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型号:DS-D51WXYZ-X/Y)和《检验检测报告》(型号:InfoCom ShowOS)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所投产品(场馆智慧显示屏海康威视DS-D5186TS/S和可视化控制软件海康威视InfoCom ShowOS Std-L)的规格型号不一致,不能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所投产品对应的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当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向投诉人重庆永致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黔财采〔2023〕124号),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未收到该公司回函,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3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3753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6日
抄送: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本项目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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