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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4-00012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4-02-05
  • 发布日期 2024-02-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3〕171号 )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3〕171号 )

黔财采〔2023〕171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大厦1306,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为民路7号1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黄云

被投诉人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洪军

与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黔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618号,法定代表人:李慧

“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询价小组:冉福荣,李祖敏,张林(采购人代表)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投诉人作出的“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510)《质疑答复函》而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3〕148号)。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补正),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7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拟定中标人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7.麦力声听力计,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市麦力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6人,营业收入为1322万元,资产总额为261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产品8.数字化血压监测系统,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铃谦生物医疗(深圳)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人,营业收入为871万元,资产总额为102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产品5.分布式控制软件及配套(含UI设计、操作终端等),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制造商为北京视觉嗨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400万元,资产总额为17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写的所属行业不符合招标文件里规定的工业行业要求。

事实依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10月1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QIJ23A01510)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相关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人人用)显示(见附件1),产品5.分布式控制软件及配套(含 UI设计、操作终端等),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制造商为北京视觉嗨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400万元,资产总额为17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产品7.麦力声听力计,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市麦力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6人,营业收入为1322万元,资产总额为261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产品8.数字化血压监测系统,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铃谦生物医疗(深圳)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人,营业收入为871万元,资产总额为102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3个产品制造行业所属制造业,不符合招标文件对产品为工业行业的要求(见附件2),该行为属于恶意谋取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诉事项2:拟定中标人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6.(智能筛查机器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康加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491万元,资产总额为2640万元,声明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划分为微型企业,属于声明与事实不符,应按虚假应标处理。

事实依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3年10月1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QIJ23A01510)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相关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人人用)声明产品6.(智能筛查机器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康加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491万元,资产总额为2640万元,声明属于(小型企业),实为微型企业,属于声明与事实不符,应按虚假应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拟定中标人。

(以上详见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补正))

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在2023年12月6日提供《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及受理质疑有关情况的函》及其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方案2.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询价通知书3.智慧医疗实验室建设(货物类)委托协议书4.智慧医疗实验室建设(货物类)成交通知书5.智慧医疗实验室建设(货物类)成交供应商确认表6.“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结果公告”质疑函7.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质疑答复函。

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2023年12月12日提供《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其附件。

与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6日提供的《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中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贵局贵对‘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510)’的投诉取证黔财采〔2023〕149号、152号及155号文件,我单位对此事高度重视,经与投标产品制造商进行沟通和对区经信委对中小企业管理科室咨询。针对投诉,作如下回复:

投诉事项1:7.(麦力声听力计)8.(数字化血压监测系统)5.(分布式控制软件及配套(含UI设计、操作终端等))

回复:第7条麦力声听力计,属于(制造)行业及第8条数字化血压监测系统,属于(制造)行业’,制造业属于工业行业。第5条分布式控制软件及配套(含UI 设计、操作终端等)属于LED厂家的配套控制软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函中6 .(智能筛查机器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康加科技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491万元,资产总额为264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华兴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划分为微型企业。

事实依据:

1、企业声明函

北京康加科技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康加公司提供人数未完善,特更正如下:

(智能筛查机器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康加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北京总部从业人数15人,深圳、天津、西安等分支机构地当地交社保的从业员工6人,合计21人营业收入为491.88万元,资产总额为264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北京康加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询价小组:在2023年12月5日提供的《关于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的书面说明》中称:“根据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投诉事项,询价小组2023年12月5日就投诉书提出相关的问题进行核查,现将评审过程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产品:产品7.麦力声听力计,属于制造业,制造商广州市麦力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产品8.数字化血压监测系统,属于制造业,制造商铃谦生物医疗(深圳)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这两项产品制造商行业为制造业的问题,由于评审时询价小组认为工业大类中包括制造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故认定制造业符合询价要求的工业行业,制造商按询价通知书要求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也满足中小企业采购要求。

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产品:产品5.分布式控制软件及配套(含UI设计、操作终端等)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制造商北京视觉嗨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此项因是软件产品,评审时着重关注制造商是否按询价通知书要求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否以工业行业的标准来评审否为中小企业,而忽略供应商声明制造商所属行业必须要与询价通知书的行业一致的要求,(根据供应商的声明条件,如果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的工业进行评审北京视觉嗨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当时也未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故认为此项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

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声明的产品:6.智能筛查机器人,制造商北京康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如果声明不属实,属于供应商的责任。询价小组对此项已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的工业行业标准进行评审,小型微型企业都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

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都是客观、公正、公平进行评审的,由于当天评审项目多,评审人员少(询价小组3人),时间有限、评审任务重,对声明函的行业审查上存在疏忽,对部分政策性理解上的偏差,导致评审工作失误而认定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制造商所属行业全部符合询价通知书工业行业的要求。

介于以上原因,询价小组成员恳请区财政局考虑评审的具体情况和评审小组非主观故意,从轻处罚。今后,我们一定加强学习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把政策理解熟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受理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补正),并对本项目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就投诉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1.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采购项目编号:QIJ23A01510)的采购计划申请。

2.本机关于2023年9月9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区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

3.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区交易中心于2023年10月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QIJ23A01510)询价公告》及《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询价通知书》。

4.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并于2023年11月21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3〕148号)。

5.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材料补正后)。

6.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向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抄送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各供应商。

7.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

8.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9.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交的《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评标报告》和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

10.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本项目询价小组提交的《关于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的书面说明》。

11.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

12.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提交的《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及受理质疑有关情况的函》。

13.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采购人代表张林提交的《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

14.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提交的《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成交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15.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再次收到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补正)。

16.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再次向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投诉书》(补正)、《投诉书》(补正)二次;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及受理质疑有关情况的函》《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成交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评标报告》《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本项目询价小组《关于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的书面说明》;本项目采购人代表张林《关于智慧医保实验室建设(货物类)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以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相关规定,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符合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相关规定,采购人回复质疑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相关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等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符合相关规定。

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6.根据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邀请书 一、询价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和“第七篇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 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 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中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书》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之“5.分布式控制软件及配套(含 UI设计、操作终端等),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7.麦力声听力计,属于制造业行业”“8.数字化血压监测系统,属于制造行业”的行业填写存在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不一致的情形,应当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7.根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邀请书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供产品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等相关规定,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投诉事项2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之“6.智能筛查机器人”声明是小型还是微型企业,都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成交供应商没有因为将“微型企业”填写为“小型企业”而在参与采购活动中获得更高的利益,但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之“6.智能筛查机器人”存在申明填写错误,应当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8.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和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及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相关规定,本项目询价小组未按照《询价通知书》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规定,给予询价小组成员警告,责令改正。

9.根据本项目采购人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提供的《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成交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和重庆市人人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给予本项目询价小组成员(冉福荣,李祖敏,张林)警告,责令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7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3753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4日

抄送: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本项目各供应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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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202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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