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3〕25号)
黔财采〔2023〕25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华街74号附35号,法定代表人:莫小青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规划展览馆二楼,法定代表人:冉宵亮
被投诉人2: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洪军
被投诉人3: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附16号,法定代表人:冯柳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以南、昌东大道以东1号厂房东辅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余丽华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投诉人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分包二救援装备类,采购项目编号:QIJ22A02197)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制造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3〕1号)。2023年1月9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3年1月9日予以受理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制造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事实依据: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网2022年12月9日公布的结果公告中得知,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分包二:救援装备类是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提供的防爆强光工作灯、高扬程水泵的制造商均为“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佰商贸”)。根据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信息“迅佰商贸”是生产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制造商,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得知,“迅佰商贸”的经营范围显示只具备销售消防器材等,能生产纺织品成品制造、家具制造。灯具类和水泵类不属于纺织品成品制造、家具制造范围,说明“迅佰商贸”不具备生产制造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营业范围连最起码的生产制造功能都不具备,还可以同时生产制造高扬程水泵与防爆灯具两大类产品吗?通过市场了解得知,防爆产品生产需要特种行业的生产许可,防爆灯具必须具备防爆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来进行证明,否则产品品名不能叫做防爆灯具。“迅佰商贸”并不具备生产的能力,而中标人提供的防爆强光工作灯品牌型号:“迅佰、SW2600”和高扬程水泵品牌型号:“迅佰、CB-100”都是该公司的产品,显而易见中标人提供的是贴牌产品,这种商贸公司生产的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如何能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中只提供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并没有提供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爆强光工作灯的防爆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佐证,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明显存在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人请求:
1、贵局核查制造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若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请求取消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
2、制造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生产的防爆强光工作灯品牌型号:“迅佰、SW2600”的检测报告和防爆合格证佐证。若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公司生产的防爆强光工作灯的检测报告和防爆合格证佐证,请求取消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
被投诉人1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称“根据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承诺,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投标的防爆强光工作灯(迅佰SW2600)和高扬程水泵(迅佰CB-100)是该公司产品,且该公司具备生产以上产品的能力和营业范围,出厂产品符合国家三包质量标准。综上,本单位对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疑不予支持,货物验收的时候欢迎贵公司派人参与验收,加强监督。”在《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中称“防爆工作灯作为防爆产品,需要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6号)公布的标准,进行相关的认证,取得检验报告和防爆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未设置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或防爆合格证等限制性条款。但是,在验收环节会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或防爆合格证。”
被投诉人3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质疑书回复函》中称:“1、制造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防爆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的生产制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回复内容:我公司在进行此项目过程中、均没有提供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没有对制造商做出一个文字上的要求,必须需要制造商才能提供货物,制造商需要具备怎样的规模?及生产要求?招标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要求,但是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是具备向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的能力并且能够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进行交货,同时验收时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质疑方参与本次项目的验收,如果还存在质疑产品不满足,可以将产品送至任何国家权威机构进行检测试验。3、回复内容:防爆强光工作灯不属于国家“防爆产品”没有列入生产目录产品清单:防爆强光工作灯、可以通过网站均能查询到,按照认监委2020年4月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基本原则,防爆电气CCC认证产品目录分17类。此款产品未被列入防爆产品目录,并且此款产品不在防爆CCC产品产品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范围,法律依据可查看附件2。4、回复内容: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在招标文件和投标评标环节中没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防爆认证,而且在专家评审环节中,参加此项目的所有投标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检测报告或防爆认证复印件都可以,各个投标商都是平等公平的环境中竞标,不会损害任何投标商的合法权益。5、回复内容: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国家没有对此产品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在消防行业或应急救援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执行标准。6、回复内容:我公司能在供货时可以提供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第三方证明文件和货物能够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甚至可以提供更加优于的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性能参数的产品供货,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在整个项目中不是核心关键性产品,不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中标结果,得出结论此项质疑不成立。”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中称:“1、“迅佰商贸不具备生产制造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回复内容:针对此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中并未要求提供货源的公司必须是制造商,而且我司在以往的项目中也是有组织此类产品货源能力和供货能力。2、“只提供了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并没有提供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爆强光工作灯的防爆合格证与检验报告佐证”回复内容:防爆强光工作灯并未纳入防爆电气强制性认证目录,招标文件中也并未要求投标时需提供防爆强光工作灯的防爆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我司在后续针对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该项目的供货中会提供第三方机构防爆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证明材料。3、“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明显存在虚假响应”回复内容:此项目投标,评标,中标的环节中我司能提供满足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和供货能力,所以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虚假响应。”
经审查查明: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受理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书》(材料补正后),并对本项目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就投诉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1.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QIJ22A02197)的采购计划申请。
2.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区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
3.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易中心于2022年10月2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QIJ22A02197)公开招标公告》及《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防爆强光工作的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3 |
防爆强光工作灯 |
1.光源:LED; 2.额定功率:30W; 3.电池电压:25.9V,电池容量:≥7.2Ah; 4.光通量:≥3900lm; 5.充电时间≤4h,连续放电时间:强光≥10h工作光≥20h; 6.灯头的照射角度垂直方向可360度任意调节并固定,具有泛聚、泛光变换功能:面盖打开“聚光”,面盖合上“泛光”; 7.有数字显示功能检测电量;有USB对外充电口。电池电压下降到21v时电路自动截止断电关灯,当充电满时适配器指示灯由红灯转为绿灯; 8.防护等级:IP65,防爆标志:Ex nCnR IIC T6, Gc /Ex tD A21,IP66,T80℃; 9.灯具拉杆:高度可三档调节,最大高度≥1.2M,采用箱式双杆支撑设计,携带方便:手提或拖行(自带滚轮,可以拖着移动,行走),外形尺寸:≤262x212x850mm, 重量:≤6.5Kg; 10.需印“黔江应急”. |
其中明确“防爆标志:Ex nCnR IIC T6, Gc /Ex tD A21,IP66,T80℃”。
4.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黔财采〔2023〕1号)。
5.我局于2023年1月9日收到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书》(材料补正后)并于同日受理。
6.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向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抄送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本项目各投标人。
7.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
8.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9.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向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发出《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并抄送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本项目各投标人。
10.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交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QIJ22A02197)公开招标公告》《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招标文件》以及本项目评审报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11.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称“关于第1点、第2点回复事实依据1:项目名称: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招标项目一览表 分包二:救援装备类 二、技术参数等要求
3 |
防爆强光工作灯 |
1.光源:LED; 2.额定功率:30W; 3.电池电压:25.9V,电池容量:≥7.2Ah; 4.光通量:≥3900lm; 5.充电时间≤4h,连续放电时间:强光≥10h工作光≥20h; 6.灯头的照射角度垂直方向可360度任意调节并固定,具有泛聚、泛光变换功能:面盖打开“聚光”,面盖合上“泛光”; 7.有数字显示功能检测电量;有USB对外充电口。电池电压下降到21v时电路自动截止断电关灯,当充电满时适配器指示灯由红灯转为绿灯; 8.防护等级:IP65,防爆标志:Ex nCnR IIC T6, Gc /Ex tD A21,IP66,T80℃; 9.灯具拉杆:高度可三档调节,最大高度≥1.2M,采用箱式双杆支撑设计,携带方便:手提或拖行(自带滚轮,可以拖着移动,行走),外形尺寸:≤262x212x850mm,重量:≤6.5Kg; 10.需印“黔江应急”. |
2 |
组 |
防护等级:IP65,防爆标志:Ex nCnR IIC T6, Gc /Ex tD A21,IP66,T80℃做如下说明:
防爆电气设备按GB 3836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内容包括:防爆型式+设备类别+(气体组别)+温度组别
(1)防爆型式
表1 防爆基本类型
防爆型式 |
防爆型式标志 |
防爆型式 |
防爆型式标志 |
隔爆型 |
Ex d |
充砂型 |
Ex q |
增安型 |
Ex e |
浇封型 |
Ex m |
正压型 |
Ex p |
n型 |
Ex n |
本安型 |
Ex ia |
粉尘防爆型 |
DIP A |
本安型 |
Ex ib |
粉尘防爆型 |
DIP B |
本安型 |
Ex ic |
特殊性 |
Ex s |
油浸型 |
Ex o |
|
|
(2)设备类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II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IIA、IIB、和IIC类。
(3)气体组别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越大,其危险性越高。
表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与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之间的关系
气体组别 |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mm) |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
IIA |
MESG≥0.9 |
MICR>0.8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IIC |
0.5≥MESG |
0.45>MICR |
(4)温度组别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
表3 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温度级别IEC/EN /GB 3836 |
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T[℃] |
可燃性物质的点燃温度[ ℃] |
T1 |
450 |
T>450 |
T2 |
300 |
450≥T>300 |
T3 |
200 |
300≥T>200 |
T4 |
135 |
200≥T>135 |
T5 |
100 |
135≥T>100 |
T6 |
85 |
100≥T>85 |
为规范防爆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我国通过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我国防爆产品的认证制度和程序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防爆合格证认证制度。根据3836.1标准的规定,是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根据GB3836、GB12476等一系列国家防爆标准,确认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颁发防爆合格证的认证体系。这种认证体系实际上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第一种认证模式,即型式检验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在我国GB3836.1标准附录中,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申请检验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进口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只有通过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产品才能投入使用。因此,普通产品一般不能直接通过检验。只有根据相关防爆型式的防爆设计要求,才能通过相应的防爆认证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认监委关于明确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的公告》(第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第11页)。”
12.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的《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及相关材料。
13.我局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并提供了与靖安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的《采购合同》。
14.我局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回复函》。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QIJ22A02197)公开招标公告》《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招标文件》;重庆金共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疑函》《投诉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采购合同》;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回复函》;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区交易中心提交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QIJ22A02197)公开招标公告》《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招标文件》以及本项目评审报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相关规定,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符合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相关规定,采购人回复质疑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相关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等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相关规定,我局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符合相关规定。
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规定,我局受理投诉符合相关规定。
6.根据《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对防爆强光工作灯的技术参数明确“防爆标志:Ex nCnR IIC T6, Gc /Ex tD A21,IP66,T80℃”,Ex:防爆(表明该产品应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属于防爆产品),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关于明确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Ex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Ex文件防爆合格证, 因Ex元件不能单独使用,且当合并入设备或系统中时要求附加考虑,Ex元件没有“特殊使用条件”及防爆合格证编号相应的“X”后缀。当本文件或其子部分规定“特殊使用条件”和防爆合格证编号相应的“X”后缀,对Ex元件,应替换为Ex元件防爆合格证的“限制条件和”Ex元件防爆合格证编号相应的“U”后缀。正确使用Ex元件的必有信息包含在防爆合格证的限制条件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本项目防爆强光工作灯属于防爆产品,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表述不严谨,存在未要求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的问题。
7.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规定,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并结合本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的争论焦点在防爆强光工作灯是否应当具备和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表述不严谨,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未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生产厂家(制造商)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表明江西迅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防爆强光工作灯和高扬程水泵的能力。重庆蓝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也未发现伪造或变造检测报告或防爆合格证,应当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
8.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相关规定,本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9.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关于明确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本项目废标。
2.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
3.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日
抄送: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本项目各投标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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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202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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