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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2-00092
  • 发文字号 黔财采〔2022〕21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采购与招标
  • 成文日期 2022-03-10
  • 发布日期 2022-03-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2〕2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2〕21号)


黔财采〔2022〕21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新城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天沛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  址: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洪军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路北段503号

法定代表人:白红霞

当事人:信访人(匿名信访)

地  址:无

一、监督检查事项

2022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区纪委转来《个别商家和黔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勾结,联合操控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只手遮天,谁来监管?!》的信访材料,反映事项为:“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采购项目”存在暗箱操作,通过发布多处重大违法的量身定制项目采购文件,排除其他商家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2022年2月14日,我局对区纪委转来信访材料反映事项所涉及的“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21A03661)公开招标)”项目启动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并就相关事项向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查查明:

基本情况

(一)2021年12月6日,我局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21A03661)”采购计划申请。

(二)2021年12月6日,因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未提供采购意向公开材料,我局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退回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提交。

(三)2021年12月8日,采购人再次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提起采购计划申报,但因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金额与所申报的采购计划金额不一致,被我局再次退回。

(四)2021年12月15日,采购人第三次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起采购计划申报。

(五)2021年12月16日,我局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六)2022年1月13日,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确认并上传本项目采购文件。

(七)2022年1月14日,我局在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区交易中心提交的本项目采购文件时,我局指出该采购文件存在下列问题:1.采购文件存在多处重大违法条款,严重违反《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评标方法适用错误; 2.采购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指定或暗示某种品牌; 3.采购文件存在重大违法条款,采购人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4.采购文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5.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杜绝政府采购“天价”采购现象的发生。并于当日退回采购人,请采购人、区交易中心修改采购文件。

(八)2022年1月27日,区人力社保局、区交易中心再次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确认并上传本项目采购文件。

(九)2022年1月27日,我局再次检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时要求:请采购人和区交易中心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更不得明确指定或暗示某种品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请采购人、交易中心确保文件公平公正后挂网。

(十)2022年1月28日,区人力社保局、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21A03661)”公开招标公告。

(十一)2022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区纪委转来《个别商家和黔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勾结,联合操控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只手遮天,谁来监管?!》的信访材料,区纪委要求我局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十二)2022年2月14日,我局针对反映事项启动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分别向区人力社保局、区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建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

(十三)2022年2月16日,区人力社保局、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21A03661)暂停公告”。

(十四)2022年2月22日,我局收到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来文称:此项目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职教中心共建共享,“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此项目的子项目。实训基地设备添置以及采购等工作由双方共同协商,且后期使用以职教中心为主,由于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性,采购需求和参数设置由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区职教中心提出。”“三、项目采购文件中具有指向性的产品说明:1. 经调查了解,标准化考点建设系统必须保证设备能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国家级考试巡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目前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试巡查系统平台采用的是成都佳发品牌,没有其它品牌的案例。本次标考设备招标参数的设置是参考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中的各标准化考点建设招标方案而制定的。2. 经调查了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与黔江区教委平安校园平台及黔江区公安局雪亮工程平台进行系统对接。而黔江区教委及黔江区公安局的平台都采用的是海康威视的设备及系统,本次视频安防监控设备招标参数的设置是参考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中的各视频安防监控建设招标方案而制定的。”同时对信访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说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此项目既包含有货物项目也包含有服务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并不统一,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此项目对技术要求和设备参数要求较高,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管理要求较高,更适合采用综合评分法,也有利于项目管理和后续维护。2. 本次方案、参数是根据多家厂商、经销商及相关案例,结合实训基地实际情况综合制定,不存在为某个商家量身定制,更不存在联合操控及向内定中标人违法违纪输送利益的情况。

(十五)2022年2月22日,我局收到区交易中心《关于“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来文称:2021年12月20日,我中心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计划,随后,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评分方法和标准等)编制采购文件,期间,我中心就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有关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条款提出建议意见并修改,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送采购人审定后,发布采购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因此,一是区交易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为各项目业主提供代理服务,各采购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我中心至始至终未参与项目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采购需求和评分方法、标准的制定,仅在职责范围内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二是我中心所有工作人员至始至终未与任何商家就该项目采购有过接触、沟通等,更谈不上勾结。 综上,“情况反映人”所称《个别商家和黔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勾结,联合操控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问题不属实,望相关监督部门予以核查。

(十六)2022年2月22日,我局向区职教中心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十七)2022年2月2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区职教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来文称:实训基地设备添置以及采购等工作由双方共同协商,且后期使用以我校为主,由于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性,采购需求和参数设置由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区我校提出”“三、项目采购文件中具有指向性的产品说明:1. 经调查了解,标准化考点建设系统必须保证设备能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国家级考试巡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目前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试巡查系统平台采用的是成都佳发品牌,没有其它品牌的案例。本次标考设备招标参数的设置是参考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中的各标准化考点建设招标方案而制定的。2. 经调查了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与黔江区教委平安校园平台及黔江区公安局雪亮工程平台进行系统对接。而黔江区教委及黔江区公安局的平台都采用的是海康威视的设备及系统,本次视频安防监控设备招标参数的设置是参考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中的各视频安防监控建设招标方案而制定的。”同时对信访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说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此项目既包含有货物项目也包含有服务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并不统一,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此项目对技术要求和设备参数要求较高,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管理要求较高,更适合采用综合评分法,也有利于项目管理和后续维护。2. 本次方案、参数是根据多家厂商、经销商及相关案例,结合实训基地实际情况综合制定,不存在为某个商家量身定制,更不存在联合操控及向内定中标人违法违纪输送利益的情况。

(十八)2022年1月28日,区人力社保局、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21A03661)”公开招标公告。

(十九)《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二十)《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第二篇显示:设备材料及技术要求表中有5处标明“需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

(二十一)《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第三篇显示: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中标明“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商务承诺中标明“投标时须提供由制造商出具互联互通无缝接入的承诺函原件”“(1)提供制造商开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鲜章。(2)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3)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应答表并加盖制造商鲜章进行复核,若应答表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扣除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并赔偿采购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上报相关部门,按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二十二)《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第四篇显示:评审因素中多处标明“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

(二十三)《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显示:将“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软件安全开发)二级及以上证书”等多处本应是作为资格条件设置的条款纳入商务部分作为评审因素。

(二十四)《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显示:“液晶显示器:外形尺寸:宽x高x厚(包括底座) 36;产品重量:净重 3.6kg”表述。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流程记录,区人力社保局“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21A03661)”公开招标公告及《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招标文件》,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建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区交易中心《关于“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的说明》,区职教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以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相关规定,区纪委向我局移交信访材料符合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对区纪委转来的《个别商家和黔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勾结,联合操控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只手遮天,谁来监管?!》信访材料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符合规定。

(三)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化重庆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和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的通知》第一款:取消采购文件审查。各采购人在“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提交采购计划后,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外,财政部门不再对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计划等事项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制作完成采购文件,通过“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备案后,即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审查采购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四)根据《关于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区人力社保局、区职教中心签订的《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与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迁建项目共建共享协议》相关精神,上述文件已经明确了双方责任为:“共同责任。……协商落实开展实训的共同内容与相关设备设施的添置规划以及采购等工作”。同时,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所述:“实训基地设备添置以及采购等工作由双方共同协商,且后期使用以职教中心为主,由于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性,采购需求和参数设置由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区职教中心提出”。以及区职教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所述:“实训基地设备添置以及采购等工作由双方共同协商,且后期使用以我校为主,由于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性,采购需求和参数设置由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区我校提出”。应当认定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职教中心实质为本项目共同采购人,应当共同承担该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相关规定,本项目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云计算服务、服务器、空调、不间断电源、信息安全软件、基础软件、计算机、监控设备等属于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均属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事项,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认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软件安全开发)二级及以上证书”等多处本应是作为资格条件的条款纳入商务部分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

(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八)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多处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对“标准化考点设备参数规格指向成都佳发品牌”和“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参数规格指向海康威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相关规定,区交易中心在与采购人共同制作采购文件工作中,虽然采购项目的具体参数、技术要求是由采购人确定的,但区交易中心没有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采购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事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相关规定,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制作的采购文件存在不严谨行为和指向性行为(如:液晶显示器:外形尺寸:宽x高x厚(包括底座) 36;产品重量:净重 3.6kg),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应当认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采购人、区交易中心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但鉴于本项目尚处于招标挂网公示期间,没有造成实质性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相关规定,以及区人力社保局、区职教中心签订的《渝东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与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迁建项目共建共享协议》相关约定,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区人力社保局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限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2.责令区职教中心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限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3.责令区交易中心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风险管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并限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4.责令区人力社保局、区职教中心、区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并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后重新招标。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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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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