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市渝弘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许可重庆市渝弘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市渝弘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7K1W289Y)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420240002)。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妥善处理、保存有关工作资料,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次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我局提交年度备案申请,并接受监督检查。年度中,若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发生变更,希及时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若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备案资料,或者因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变更未提交申请,而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