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财锦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财锦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财锦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1、许可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CET7B176)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420230003)。
2、你公司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妥善处理、保存有关工作资料,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次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有关资料备案登记,并接受我局监督检查。年度中,若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发生变更,希及时函告我局。若不在规定时间上报有关资料,或者因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变更未函告我局,而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