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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3-0005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发布日期 2023-06-15
  • 文件标题 黔江区信用信息应用事项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黔江区信用信息应用事项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附件
黔江区信用信息应用事项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
序号 激励对象 实施依据 激励措施 应用事项 实施单位 备注
1 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1 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重大项目稽查 区审计局
2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信息公开 区税务局
3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4 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1)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5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告。 信息公开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6 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7 在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价格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8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
9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10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1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12 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短办证时间。 行政审批 区商务委
13 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4 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5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6 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总工会
17 在评选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民政局
18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2 共青团公布的优秀青年志愿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012号) 1 在评优评先中,鼓励相关单位同等条件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教委等单位
2 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提供就业服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3 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
4 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安排各类培训。 提供培训 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
5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6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荣誉表彰 区委组织部
7 对创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供的创业培训、金融扶持、孵化器(中国青年创业社区)入驻等专业服务。 提供创业服务 团区委
8 在三八红旗手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荣誉表彰 区妇联
9 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在专利申请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专利申请 区市场监管局
10 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商标注册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商标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
11 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质的工商登记指导和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2 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投资设立的无债权债务或未开业企业优先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3 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 办理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业务 区民政局
14 优秀青年志愿者其直系亲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养老服务补贴。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民政局
15 在婚姻登记服务中提供便利。 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区民政局
16 在收养工作中将家庭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判断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 办理收养业务 区民政局
17 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 办理危房改造申请业务 区住房城乡建委
18 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提供公租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
19 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区公安局
20 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21 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参考条件。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22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 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区文旅委
23 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购票优惠政策。 实施优惠政策 区交通局
24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5 在道德模范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6 在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荣誉表彰 区总工会
27 在五四奖章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荣誉表彰 团区委
28 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家庭困难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必要的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发放特殊津贴。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
29 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行政审批 各有关单位
3 海关部门公布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190号) 1 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重大项目稽查 区审计局
2 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行政审批 区商务委
3 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4 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5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
6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7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9 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
10 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11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12 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1)税务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2)税务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之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13 降低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14 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5 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实行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6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7 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时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总工会
18 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评选“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妇联
19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4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布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844号) 1 在相关行政审批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 行政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2 在评选表彰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 荣誉表彰 区经济信息委
3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区经济信息委
4 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5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6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7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8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 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妇联
5 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 1 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发展改革委
2 在项目审批、核准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行政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
3 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4 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重大项目稽查 区审计局
5 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6 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7 在落户政策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区公安局
8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出入境管理 区公安局
9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
10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人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11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荣誉表彰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12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13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4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15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行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16 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17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8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提供给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9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20 在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价格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21 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23 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中,予以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应急管理局
24 在申请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应急管理局
25 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信息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
26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7 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总工会
28 在评选“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妇联
29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6 海关部门公布的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 1 在重大项目稽察中,对于中央基建投资项目专项稽察,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重大项目稽查 区审计局
2 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短办证时间。 行政审批 区商务委
3 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4 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5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
6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7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9 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依法依规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
10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11 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实行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2 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3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4 在评选“五一劳动奖”时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总工会
15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7 民政部门公布的4A级以上慈善组织和守信捐赠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31号) 1 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行政审批 区民政局
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 荣誉表彰 区民政局
3 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 办理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业务 区民政局
4 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 办理收养业务 区民政局
5 在婚姻登记服务中提供便利。 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区民政局
6 在殡葬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提供殡葬服务 区民政局
7 在社会救助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区民政局
8 在优抚安置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提供优抚安置服务 区民政局
9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安排 区民政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1 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普通发票用量,税务机关可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守信情况,合理确定领购发票数量。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12 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3 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4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5 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区公安局
16 在专利申请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专利申请 区市场监管局
17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18 在学习培训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 提供培训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
19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0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21 作为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22 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提供司法服务 区司法局
23 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 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区文化旅游委
24 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 实施优惠政策 区交通局
8 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7号) 1 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行政审批 区交通局
2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
3 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
4 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 荣誉表彰 区交通局
5 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信用信息管理 区交通局
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
7 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8 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9 在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价格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10 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11 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重大项目稽查 区审计局
12 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3 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4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快捷服务。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15 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
16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18 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19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荣誉表彰 区住房城乡建委
20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21 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实行优先办理。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22 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中,予以优先考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应急管理局
23 在申请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应急管理局
24 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5 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总工会
26 在评选“三八红旗手”中予以优先考虑。 荣誉表彰 区妇联
27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行政审批 各有关单位
28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
29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二、失信联合惩戒
序号 惩戒对象 实施依据 惩戒措施 应用事项 实施单位 备注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1 采取市场准入限制。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2 采取任职资格限制。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3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
5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6 融资授信限制。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7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8 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区交通局
11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2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13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委宣传部
2 证监会公布的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3062号) 1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2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3 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
4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
5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3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58号) 1 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2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法院、区委宣传部
3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4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5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6 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国有产权交易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7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8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9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0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11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2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 酒店住宿管理 区公安局
13 协助查询身份、护照信息。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区公安局
14 限制出境。 出入境管理 区公安局
15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
16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草原征占用审批。 行政审批 区林业局
17 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和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 区林业局、区发展改革委
18 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19 限制从事药品、食品行业。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
20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1 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荣誉表彰 区司法局
22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4 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 1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日常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2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3 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4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5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
6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7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8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11 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2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13 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
14 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荣誉表彰 区国资委
15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6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 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18 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区税务局
19 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20 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各有关单位
5 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 1 将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2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3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 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6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7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8 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9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0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1 限制获得荣誉称号。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2 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2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3 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4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5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6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7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9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10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11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信息公开 区委宣传部
12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 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2 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3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4 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5 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
6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7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8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0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11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2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13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4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5 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委宣传部
16 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7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8 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区交通局
19 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8 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发改财金〔2016〕2641号) 1 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财政局等各有关单位
2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3 作为选择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财政局
4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5 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6 作为选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发展改革委
7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8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9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0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1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2 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区交通局
13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4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5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6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17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委宣传部
18 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9 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6号) 1 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统计局
2 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信息公开 区统计局
3 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信息公开 区统计局
4 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统计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统计有关专业职称。 统计专业职称评定 区统计局
5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6 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有关专业职称。 会计专业职称评定 区财政局
7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8 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11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2 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13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4 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各有关单位
15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16 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和信贷融资等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0 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1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2 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4 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5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6 发现新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税务局
7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税务局、区委宣传部
8 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信息公开 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9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0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
11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出入境管理 区公安局
12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 酒店住宿管理 区公安局
13 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4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5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16 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7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18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区交通局
19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等各有关单位
20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行政审批 各有关单位
21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11 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1 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在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行政审批 区交通局
2 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
3 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
4 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区公安局
5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
6 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7 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
8 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 车驾管业务办理 区公安局
9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0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1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12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13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4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5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6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8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9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0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21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12 农业部门公布的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等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346号) 1 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
2 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行政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
3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4 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
5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6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7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8 在政府补贴性资金的安排过程中,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11 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2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13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4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5 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荣誉表彰 各有关单位
13 海关部门公布的海关失信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27号) 1 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提供办税服务 区税务局
2 对违法违规的固体废物进口企业,提高监管频次,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
3 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在未按规定缴清相关款项或提供有效担保前,阻止其出境。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出入境管理 区公安局
4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5 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国有产权交易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6 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7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8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9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10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1 在申请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2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草原征占用审批。 行政审批 区林业局
13 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和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 区林业局、区发展改革委
14 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15 将海关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
16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总工会
14 相关管理部门公布的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54号)和《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1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2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3 在安排补贴性资金时作审慎性参考。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各有关单位
4 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5 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6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7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8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9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0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1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委宣传部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失信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844号) 1 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失信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日常监督检查 区经济信息委
2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3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区经济信息委
4 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5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6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7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机构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9 对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0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1 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6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1 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2 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3 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4 在政府补贴性资金的安排过程中,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5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6 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7 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8 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7 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1164号) 1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2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5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6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风险管理。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7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8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18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 1 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行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2 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3 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4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开展约谈培训 区住房城乡建委
5 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行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6 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市场准入 区住房城乡建委
7 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8 在“信用黔江”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信息公开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
9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0 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 行政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1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2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3 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14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5 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16 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 行政审批 区水利局
17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18 作为选择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财政局
19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20 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21 作为选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发展改革委
22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23 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
24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25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26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27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28 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29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30 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等政府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9 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455号) 1 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 行政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 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油作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 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5 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或延续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重要参考。 行政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6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经济信息委
7 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区商务委、区公安局
8 依照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公安局
9 增加治安保卫监督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公安局
10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11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开展约谈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
12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行政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13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4 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15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6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17 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18 增加环保执法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
19 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20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21 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22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23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24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25 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0 商务部门公布的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553号) 1 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在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行政审批 区交通局
2 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车驾管业务办理 区公安局
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5 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6 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7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8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9 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0 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11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2 通过“信用黔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13 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
21 保监会公布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印发《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579号) 1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3 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参考。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4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5 作为选择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财政局
6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7 作为选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发展改革委
8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10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1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2 限制获得荣誉称号。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团区委等各有关单位
13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4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5 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区交通局
22 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公布的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1894号) 1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3 作为选择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财政局
4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5 作为选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发展改革委
6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7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8 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9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0 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团区委等相关部门
23 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943号) 1 限制取得直销资格。 行政审批 区商务委
2 在“信用黔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联合惩戒对象的违法失信信息。 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3 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5 作为选择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财政局
6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7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8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10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11 作为选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选择 区发展改革委
12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3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4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 1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人力社保局
2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3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4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宣传部
5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6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7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8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0 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1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2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3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各有关单位
14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25 海关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 1 撤销其近三年内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如示范企业、原生态保护企等),三年内禁止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荣誉表彰 区市场监管局
2 严重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信息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
3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4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荣誉表彰 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
6 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7 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8 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国有产权交易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9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10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1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2 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区交通局
1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4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
15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草原征占用审批。 行政审批 区林业局
16 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和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 区林业局、区发展改革委
17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8 在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19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20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26 商务部门公布的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 1 失信企业和人员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商务委
2 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 实施优惠政策 区商务委
3 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黔江”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开。 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4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各有关单位
5 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6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7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9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10 在申请信贷融资、财产保险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1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3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等荣誉。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27 民政部门公布的慈善捐赠领域有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31号) 1 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 等级评估 区民政局
2 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 日常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
3 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日常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4 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
5 取消或限制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安排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6 取消或限制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资格。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7 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8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9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
10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1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12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区经济信息委
13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4 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5 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各有关单位
28 民政部门公布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 1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2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3 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4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5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各有关单位
6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有关部门
7 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荣誉表彰 区司法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
8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9 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公安局
29 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 1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2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3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4 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国有产权交易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5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6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7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8 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行政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
11 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12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3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 区卫生健康委
14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二类疫苗采购 区卫生健康委
15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 区林业局
16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7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8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9 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20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21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等各有关单位
22 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23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 各有关单位
30 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布的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 1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 行政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2 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 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
3 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 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管理局
4 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 行政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区经济信息委
5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6 在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价格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7 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8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9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0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11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2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4 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重大项目稽查 区审计局
15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16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资金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
17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8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荣誉。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各有关单位
31 卫生健康委公布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399号) 1 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2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3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4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5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各有关单位
6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信息公开 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
7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通过“信用黔江”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
32 科技部门公布的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等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00号) 1 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科研经费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
2 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 荣誉表彰 区经济信息委
3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区经济信息委
4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 区经济信息委
5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6 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区委编办
7 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8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政府性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
9 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有关单位
10 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税收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
11 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纳税信用评价 区税务局
12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3 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行政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4 依法限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 行政审批 区水利局
15 依法限制取得施工许可。 行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16 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授信融资贷款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7 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信息管理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18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荣誉表彰 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9 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
20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行政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注:该清单根据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2018年版)》(渝信用办发〔2018〕2号),并结合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