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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1-00244
  • 发文字号 黔江财政发〔2021〕12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 成文日期 2021-12-24
  • 发布日期 2021-12-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黔江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黔江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财政发〔2021〕12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黔江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及《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江委发〔2019〕29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我局参照市级相关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了《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黔江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后,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3.黔江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1

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信息,是指区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工作情况等。

第三条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全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制定全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公开全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三)对区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四)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区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三)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以下区级预算绩效信息: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绩效指标体系;

(二)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总体情况;

(三)绩效目标编制总体情况;

(四)组织开展的绩效运行重点监控总体情况;

(五)组织开展的绩效自评总体情况;

(六)重点绩效评价计划、实施情况及结果。

第七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以下预算绩效信息:

(一)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牵头制定的本行业、本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四)起草制定的影响财政收支的政策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

(五)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预算绩效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条财政部门利用政府网站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进行集中公开。

第十条部门(单位)在政府网站开设专属网页的,在其专属网页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在政府网站没有开设专属网页的,委托财政部门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开。

第十一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指标体系在印发之日起20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信息随政府预算或部门预算公开。因预算调整相应调整绩效目标的,在调整后的绩效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随政府决算或部门决算公开。

第十三条公开主体应确保预算绩效信息长期持续公开,方

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将部门(单位)绩效信息公开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市、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区委、区政府及区级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项目是指区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一体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项目共性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项目个性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项目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积累绩效管理各环节成果,实现与预算管理的一体化、预算绩效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效。

第二章 绩效评估

第一节政策绩效评估

第七条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对拟出台的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拟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发布的政策,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条评估主体应结合政策的调整范围,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将绩效评估情况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区委区政府审定。评估主体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同时对绩效评估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评估主体进行政策评估和财政开展评估审查时,均将以下内容作为评估或审查的重点:

(一)政策目标的合理性。

(二)是否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

(三)对财政收入或支出结构的影响。

(四)收入的征收效率。

(五)资金的配置效率。

(六)政策的公平性。

(七)政策引导作用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八)政策的可持续性。

(九)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程度。

第二节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条部门(单位)申报区级新增项目时,应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可决定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重点,在预算申报阶段对项目绩效先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随同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对项目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部门(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时,将以下内容作为评估重点:

(一)是否属于财政事权及本级财政事权。

(二)是否有现实需求。

(三)筹资的合规性。

(四)投入方式的合理性。

(五)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产出、效益的匹配程度。

(六)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

(七)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八)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九)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单位)项目绩效评估资料时,将以下内容作为审查重点:

(一)是否按要求对新增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有无将应该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新增项目作为延续性项目申报预算的情况。

(二)随同预算提交的绩效评估资料是否完整。

(三)支出政策标准的设置是否合规、合理。

(四)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五)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和支持范围。

(六)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

第十五条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估资料应随同项目一并提交预算公开评审专家,进行公开评审。预算公开评审人员结合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估情况、财政审核意见、公开评审现场评估情况,进行合议,并形成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政策的绩效目标应与政策的实施周期相对应。项目的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应与项目在预算年度计划执行的资金规模相对应;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应与项目存续期计划执行的资金总规模相对应。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指标类型分为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 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四)计量单位应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五)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

(六)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二节政策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编制政策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政策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两类以上指标类型的绩效指标。

(二)指标数量不少于3个。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指标权重分配合理。

第二十条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发布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将绩效目标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起草部门就政策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同时提供绩效目标编制情况,财政部门就目标编制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节项目绩效目标编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同类型项目的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部门(单位)项目要达到特定目的,所特有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部门(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编制绩效目标。跨年度项目,应提出项目存续期内计划达到的总目标和当年需达到年度目标。

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编制或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得将该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和预算安排范围。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绩效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四类,应至少设置两类;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五类,应至少设置两类。

(二)与资金使用方向相关,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项目指标不得少于5个,且需明确核心指标和一般指标,核心指标个数不少于3个。

(六)指标权重分配合理,其中: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合计分值不低于60 分。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类型选取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应的共性指标作为项目的绩效指标,并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同时,明确哪些指标为核心指标。

第二十五条部门(单位)拟分配给乡镇(街道)使用和实施的项目支出,由部门(单位)将拟分配给乡镇(街道)的资金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编制绩效目标,随同预算申报一并报财政部门。同时,可要求乡镇(街道)对具体使用和实施的项目编制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给乡镇(街道)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街道)在申请预算时编制绩效目标,并随同预算一并审核、下达。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行业发展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要求作为绩效目标,并以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四节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负责审核汇总。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部门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一)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二)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三)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指标是否可衡量。

(五)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六)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预算公开评审人员结合预算绩效评估和项目申报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质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绩效目标随区级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节项目绩效目标批复、调整及应用

第三十条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以预算批复文件的形式或通过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向部门批复项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随同预算资金下达文件下达。部门应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所属单位;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目标批复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因项目预算的调整影响项目绩效目标的,部门

(单位)应相应调整项目绩效目标,并在预算调整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三十二条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是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一节政策绩效运行监控

第三十三条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政策绩效运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对政策绩效的运行监控应结合政策实施中的

绩效评价和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开展。

第三十五条对因政策制定的依据或实施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低效、无效甚至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应及时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二节项目绩效运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日常监控由项目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部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有效的监控方式,明确监控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监控时点,实施持续或定期监控。实施定期监控的,年度执行中应至少监控一次。部门(单位)应记录日常监控情况,与决算资料一起保存。

第三十九条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梳理项目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将项目核心工作内容、风险、实施条件、资金支付条件、对象、方式、标准等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作为监控重点。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将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作为监控重点。国、市、区对项目的实施有公开、公示等程序要求的,应将程序执行情况作为监控重点。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的运行监控,并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算管理的需要适时增加重点监控项目。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结合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向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收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信息开展运行监控,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控。

第四十二条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监控结果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其与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之间关系的合理性,预测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对执行进度不合理、绩效目标实现可能性不高的项目分别采取停止项目实施,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等措施。

部门(单位)对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收回预算。财政部门将开展重点监控的情况向政府报告。

延续性项目的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审核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重点评价两种方式。部门(单位)是自评的主体;财政部门是重点评价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评价以法律、法规、规章、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应将政策绩效评估的重点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作为评价的重点。

第四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主体应区分项目类型,分别从投入、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确定评价重点。项目绩效有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应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重点:

(一)运行维护类项目绩效,重点对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二)奖补引导类项目绩效,重点对投入方式、奖补标准的合理性、引导效果、可持续性、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三)购买公共服务类项目绩效,重点对购买方式的合规性、成本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四)建设投资类项目绩效,在验收环节,重点围绕产出数量、质量、时效等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建设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重点对相关群体满意度、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其可持续性进行评价。

(五)资本投资类项目绩效,重点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带动社会资本的效果进行评价。

对管理方面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采取的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及其有效性的评价。评价的项目涉及相关支出政策的,应关注政策对项目绩效的影响。对实施了事前绩效评估、编制了绩效目标、开展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的项目和政策,应将相应环节工作的质量纳入评价的范围。

第二节自评

第四十七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起草或制定的政策、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绩效进行自评。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十八条政策绩效,在政策实施后每两个年度自评一次。对项目绩效的自评应当在次年一季度完成。其中:建设投资类项目绩效,还应在项目验收环节开展自评,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至少再自评一次;资本投资类项目绩效,在投入后两年内还应再自评一次。

第四十九条政策绩效的自评结果以自评报告的形式反映,应包括政策实施的基本情况,政策评价期及政策实施以来涉及的财政资金规模,评价期及政策实施以来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重点评价内容分析,政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建议等内容。

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以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包括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管理重点,发布自评表格式。

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按照市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三节重点评价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重点评价计划(包括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实施时间等内容),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重点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在实施项目绩效重点评价时可根据需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整体绩效实施重点评价。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重点评价项目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家确定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点项目及相关政策。

(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相关政策。

(三)项目社会受益面广、关注度较高、资金规模较大。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重点评价计划,根据需要可对年度重点评价计划以外的项目和政策开展重点评价。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向实施被评价项目的部门(单位)发出年度重点评价计划或重点评价通知,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评价。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共同配合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

第五十四条重点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实施(或政策制定)目的、年度预算规模、管理部门、使用方向等信息。

(二)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评价样本确定情况。

(三)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或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分析,核心指标年度之间完成情况比较分析,核心指标完成情况与总目标比较分析,相关支出政策对项目绩效的影响。

(四)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应用、绩效公开等情况及评价。

(五)存在问题、典型事例、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六)评价结论及应用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对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节评价结论确定

第五十七条部门(单位)应以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绩效指标为基础评价项目的产出和效果。无批复或报备的绩效指标的,部门(单位)应当在项目自评前设定评价指标。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以向部门批复的绩效指标为基础评价项目的产出和效果,并根据情况补充投入类和管理类评价指标。无批复的绩效指标的,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在重点评价前设定评价指标。

第五十九条设定和补充的项目评价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项目类型、资金用途、评价重点,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附)中选定不少于6个三级指标,其中:投入类至少1个、管理类至少1个、产出类至少2个、效果类至少2个,并在三级指标下细化评价指标。

(二)自评项目由评价主体确定,重点评价项目由财政部门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商定。

第六十条国家或市级对项目的实施有明确要求的,评价指标值应不低于国家或市级的要求。市级的要求高于国家的要求的,应不低于市级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项目的绩效指标已设定权重的,按照设定的权

重执行。未设定权重的,按照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核心指标与非核心指标、产出及效果类指标与非产出及效果类指标6: 4的比例分配权重。设定和补充评价指标的,按照投入、管理、产出和效果指标2:2:3:3的比例分配权重。各类指标内部合理分配权重,但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

第六十二条各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一)定量指标:达到目标确定的标准的,计满分;低于目标确定的标准,偏离度在10%以内的,按照该指标分值权重平均扣分;偏离度超过10%的,不得分。

(二)定性指标: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的,计相应权重

80%以上的分值;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的,计相应权重60%以上且低于80%的分值;未达成预期指标或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三)不符合国家或市级标准的,不得分。

第六十三条项目绩效的评价结论按照得分情况确定为四个等级: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

(二)得分在80分以上、低于90分的,为良。

(三)得分在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为中。

(四)得分不足60分的,为差。

第六十四条评价的政策文件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建议废止: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规定。

(二)政策实施的客观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

(三)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标未实现。

(四)政策实施不可持续。

(五)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或不必要的情况。

第五节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十五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及本级财力安排项目的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价报告报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单位)自评结果、年度重点评价结果,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区政府报告。财政部门将年度重点评价结果及主管部门重点项目自评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十七条财政部门将重点评价结果和部门的自评结果纳入预算公开评审资料,作为审核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关于重点评价的规定对资金使用单位自评情况开展再评价。

第六十九条对使用一般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条经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由目标编制主体、绩效评价主体按照《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政策文件印发前、项目预算申请前,由有关部门对政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二)绩效目标,是指政策或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达到的产

出和效果。

(三)运行监控,是指绩效监控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措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四)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利用建议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试行)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投入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规范性

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1.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2.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

绩效目标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1.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决策;
2.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3.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4.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绩效指标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1.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2.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3.是否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4.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资金落实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计划投入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计划投入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投入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到位及时率

及时到位资金与应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落实的及时性程度。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及时到位资金:截至规定时点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应到位资金: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要求截至规定时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管理

业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2.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1.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
2.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3.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4.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项目质量可控性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的控制情况。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或标准;
2.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

财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的保障情况。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资金使用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1.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2.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3.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认证;
4.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5.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财务监控有效性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为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监控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运行的控制情况。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监控机制;
2.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

产出

项目产出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显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完成及时率

项目实际提前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完成及时率=[(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 ×100%。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 × 100%。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果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此四项指标为设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项目实际并结合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生态效益

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可持续影响

项目后续运行及成效发挥的可持续影响情况。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附件3

黔江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国、市、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单位)以整体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整体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使用全部预算资金,计划在预算年度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三条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包括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核心指标是能够持续反映部门(单位)履行核心职能的产出和效果的指标。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核心指标体系,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自评,建立健全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责任制。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整体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区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五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的综合反映。各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基础。

第六条部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一下”时下达的控制数同步编制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编制或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二上”时不得提交预算审查。

第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部门(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两类以上指标类型的绩效指标。

(二)与部门(单位)预算年度的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其中核心指标不少于5个。

第八条部门(单位)应在每一个预算年度将整体核心指标作为本部门(单位)的整体绩效指标。部门(单位)可以使用核心指标外的指标,但应说明指标的来源。整体核心指标随部门(单位)职能的调整而调整。部门(单位)调整核心指标需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九条部门(单位)使用的整体绩效指标可以是项目绩效指标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所有项目绩效指标以外的指标。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要求作为绩效目标,并以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指标类型分为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 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四)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述。

(五)计量单位要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六)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共性指标30分,各共性指标的权重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个性指标70分,各个性指标的权重由部门(单位)自行确定,但每个指标分值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分值不低于5分。

(七)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综合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二上”时随同预算报财政部门联系科室审查。

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整体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随区级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

(一)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二)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三)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指标是否可衡量。

(五)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六)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整体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部门,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年中因追加、追减导致部门预算或项目预算调整影响整体绩效目标的,部门(单位)应相应调整整体绩效目标,并分别于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部门(单位)应结合预算执行进度监控整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预测全年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必要时,通知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章绩效评价及结果利用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自评结果,随同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部门共性指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并结合项目绩效重点评价开展部分部门整体绩效重点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计分规则、评价结论等级以及重点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内容按照《黔江区区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部门自评结果及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一并纳入《黔江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规定的挂钩指标,其中:部门自评结果占50%,财政部门对部门整体绩效共性指标的评价结果占30%,财政部门对部门整体绩效的重点评价结果占20%。未实施重点评价的部门,以实施了重点评价部门的平均分计算分值。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审核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将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区政府,并随同决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整体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黔江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黔江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共性指标库(试行)

黔江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共性指标库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内容及方法

计分标准

预算编制

非税收入目标编制合理性

是否按照单位非税执收职能和上年实际征收情况,合理预测非税收入目标。

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数与目标数的差异率小于10%得满分,差异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扣20%权重分。

基础信息编制完整性、准确性

评价年初预算人员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资产信息等是否编报完整,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是否编报准确。

基础信息完整性占70%权重分,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准确性占30%权重分。

项目库动态管理

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项目库动态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在年初预算编制、年中追加资金时动态更新项目库占50%权重分;项目信息占50%权重分,根据立项依据、资金测算明细、绩效目标等信息编制质量计分。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支出)

6月、9月底支出进度分别达到40%、60%,12月初达到80%。

达到支出进度得满分,差异率每增加10%扣20%权重分。

公用经费序时支出率

按二季度、第三季度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数与年度预算比例进行评分。

实际支出数与序时支出进度数差异率小于5%得满分,差异率每增加5个百分点扣20%权重分。

超预算、无预算支出情况

根据部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评分。

如发生一笔及以上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得0分。

财政应返还额度规模

按照预算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消化情况进行评分

根据部门消化财政应返还额度余额情况,较上年减少的,每减少10%,增加10%权重分,未减少的不得分。

账户管理

单位账户年检

年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报送及时性。

完整性、及时性各占50%权重分。完整性缺少一项扣10%权重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提交,扣50%权重分。

决算编制

部门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

按照部门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收支真实、数额准确、报送及时等方面进行评分。

1.数据编制质量总分为80%权重分。其中,①结转(结余)数据变动20%权重分,根据部门上下年度结转(结余)数据衔接的准确性和调整的规范性进行评分。②具体支出到功能科目,功能科目变动数量小于等于2时,扣10%权重分;变动数量>2时,扣20%权重分。③支出经济科目列报20%权重分。部门支出经济分类“其他”款级科目占比超过相应类级科目30%的,扣10%权重分,减至0分为止。④上报财政数据存在准确性、逻辑性、完整性、真实性等问题,分别扣5%权重分。
2.工作开展情况20%权重分。在国库对账调账、部门决算及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工作完成不及时,上报文档不规范,影响工作进度的,扣20%权重分。

预算绩效管理

绩效目标编制情况

评价绩效目标编制覆盖率和编制质量。绩效目标编制实现“三本预算”全覆盖。编制质量按照与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相关性,以及指标编制完整、细化、清晰、可衡量程度予以评分。

目标编制覆盖率小于100%的得0分;目标编制质量得分应用业务科室对绩效目标审核结果进行折算计分。

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情况

对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运行监控覆盖率占80%权重;监控结果应用占20%权重。

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对部门绩效自评开展情况和实施重点评价项目的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绩效自评开展情况占80%权重分;重点评价情况占20%权重分。绩效自评应用业务科室绩效自评抽评结果进行折算计分;未被抽评的单位以平均分折算计分。绩效评价应用项目重点评价结果进行折算计分,无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单位以平均分折算计分。

审计、财政检查发现问题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差异率

按照年初预算与预算执行差异率进行评分。

年初预算与年度执行差异率小于10%得满分,差异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扣20%权重分。

“三公”经费

评价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的增长率;本年度“三公”经费的执行数与上年“三公”经费的执行数的增长率。

“三公经费”预算数与执行数的增长率各占50%权重分,“三公”经费预算增长率≤0,得满分,否则得0分;“三公”经费执行增长率≤0,得满分,否则得0分。

审计或财政检查指出的其他问题。

各项审计或财政检查中指出的单位关于财政管理的个性问题。

审计或财政检查发现一项问题,得0分。

审计指出问题整改情况。

各项审计或财政检查中指出的单位关于财政管理的个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率占80%权重分,整改及时率占20%权重分。

预算信息公开

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公开、绩效信息公开

对部门预决算、绩效信息公开的内容完整性、细化程度、及时性、真实性进行评分。

应用每年预决算和绩效信息公开检查结果进行折算计分。

资产管理

制度执行

是否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办法。

按现有规章制度执行,得满分;从日常抽查等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

资产报告

是否及时准确完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得满分;适当延期完成,得60%权重分;未完成,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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