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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1-00243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 成文日期 2021-02-05
  • 发布日期 2021-12-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 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黔江区级 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黔江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 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黔江区级 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黔江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1〕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黔江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黔江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黔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黔江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黔江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

   2.黔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3.黔江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黔江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预算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以上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中涉及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应统一纳入区级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纳入挂钩机制的指标主要包括三类:

(一)区级及以上各类审计结果中明确具体部门及乡镇街道问题的,以各级审计部门正式印发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各级财政部门、纪律监督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督查结果中明确指出部门及乡镇街道相关问题的,以各级财政部门、纪律监督部门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报告、情况通报为准。

(三)绩效评价结果,含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新出台政策绩效评价和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自评结果或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为准(当年评价上一年度相关内容)。

第四条  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惩结合原则。既要奖励激励先进,又要惩罚约束后进。

(二)公开公平原则。制定统一评价方案,建立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对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公开。

(三)分类挂钩原则。对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实行分类打分、排名并挂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级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整体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自评和新出台政策绩效自评方案,指导下属二级单位制定整体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方案,开展自评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制定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开展自评工作;区级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将绩效自评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提供涉及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收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拟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奖惩细则,会同区审计局对单位绩效评价情况、审计、监督检查结果等进行分析、认定和排名,负责预算安排挂钩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配合区财政局拟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奖惩细则。

第三章  挂钩方式

第八条按综合评价排名计分,综合评价总分100分,按总分进行排名。各类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给予表扬的予以加分,对发现问题的予以扣分。

第九条各类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4类,在同一问题下根据严重程度对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折算计分并排位。

A类指严重违反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违规举借债务、坐收坐支、违规滥发津补贴、违规减免(缓)税费、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

B类指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收入延迟缴库、目标未完成、争资任务未完成、预算编制不完整、预算约束性差、本级资金结余较大等。

C类指需通过深化改革和提升管理逐步改进的问题,主要包括整改率不高、预决算编报不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绩效不高、单位借出款项较大等。

D类指其他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问题。其他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参照上述问题折算计分。

对部分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屡查屡犯的问题,加计50%扣分,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条整体(综合)评价每年分别取得分靠前和靠后3-5名的区级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  区级部门、乡镇街道整体(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单位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5%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可用于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惩罚主要扣减其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对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需按照整改要求和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问题项目属于非必须项目的,通过腾退调整等方式压减该项目支出规模直至取消。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区级部门、乡镇街道将绩效自评初步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查;区财政局及时开展自评方案审查工作,并在收到单位自评方案后20日内提出建议意见;区级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区财政局建议意见完善自评方案,4月底前将正式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级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及时开展相关绩效自评工作,7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8月底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挂钩指标、每类问题基础分值、计分规则、奖惩数量及金额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9-10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汇总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后,拟定奖惩方案及需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在次年年初预算安排时执行。属于上一年度期间的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在当年奖惩方案及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报批后才出台的,纳入下一年的结果运用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附件2

黔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年初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追加过程中,采取公开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预算公开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区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市、区高等院校财经专家组成。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从专家库中抽取5-7人组成评审小组。同时,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   年初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年中追加预算公开评审,根据资金和项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开展。公开评审由区财政局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和预算追加情况组织实施。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相关资料,配合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委监委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区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均纳入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项目支出。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支出测算标准依据、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预算单位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是否完整、具体、细化、可衡量,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否如期实现,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预算单位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支出测算标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文件、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印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针对具体项目或经济事项的支出标准;尚未出台相应支出标准的,必须

提出暂定标准或引用标准,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支出结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收入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六)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项目根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  

第九条   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数据,围绕一般性支出管理目标,重点审核项目支出测算标准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财政局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年初预算及追加预算的重点专项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中央、市级和区级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支出标准依据、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财政局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专项评审程序。  

(二)预算单位陈述。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支出标准依据、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向预算单位询问,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单位陈述意见和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经费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一次性项目评审结论仅适用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和“未通过”四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财政局,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纳入预算报审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预算报审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或“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纳入预算报审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预算报审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不纳入预算报审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区发改委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区发改委审核情况为依据,重点审核项目支出标准依据、经费预算额度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黔江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市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预算支出。对国市下达的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定期预警机制,每年7月初,由区财政局牵头,全面梳理1-6月各区级部门当年项目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低于50%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区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每年10月初,由区财政局牵头,全面梳理1-9月各区级部门当年项目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低于75%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区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区财政局根据各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将未使用完毕的资金,统一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到次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结转超过1年的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  区级部门按照要求交回财政统筹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区财政局重新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并通过公开评审后,按程序报审后执行或纳入调整预算安排。

第八条  区对乡镇街道的预算管理严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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