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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黔江城市管理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地方性规章
  • 成文日期 2021-01-07
  • 发布日期 2021-01-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黔江区用水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黔江区用水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江城市管理发〔2021〕3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用水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修订了《黔江区用水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 1月7日            



黔江区用水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力争做到提前服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用水报装外线工程,管线长度150米以内,开挖城市道路(不占用挖掘车行道、不阻断人行道通行)小于100米和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

本办法不适用于“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占用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等”的占掘路工程。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本辖区内接入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审批及其后续监管。

第四条 申办材料

(一)用水报装外线工程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的行政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原件盖章)及申请人有效证件

2.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

3.施工安全承诺

(二)用水报装外线工程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涉及城市绿地、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苗木表(原件盖章)及申请人有效证件(附件1)

2.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3.工程施工总平面图

4.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500地形图及现场照片

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还要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3)

第五条 申请主体条件

用水报装外线工程,申请人可以按照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约定作出承诺,对用水报装外线工程的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审核与决定

(一)用水报装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承诺,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1、3项申请材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1、3项申请材料和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符合要求的,应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2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7日内,按约定期限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用水报装外线工程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承诺,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1、3项申请材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1、3项申请材料和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符合要求的,应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2、4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7日内,按约定期限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 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告知承诺方式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送达)

第九条 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相关审批规定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 诚信档案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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