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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4-0016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8-28
  • 发布日期 2024-08-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44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44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44 号

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G3Y)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                         

      现查明,你单位在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3组225号搭建彩钢棚216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材料: 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先告字〔2024〕0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搭建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搭建彩钢棚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该彩钢棚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108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按该单位的工程造价处没收违法收入。价格为6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108平方米*60元/平方米=648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黄河                  联系电话: 023-79228893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171幢违法建设治理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 年8 月 27日

联 系 人: 杨桓         联系电话: 18996959017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171幢“两违”临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