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148 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148号
当事人姓名:任*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3***********052
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号
现查明,你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天生湖·万丽城小区9幢1-8-2搭建阳光房16.17平方米,扩建房屋16.81平方米(套内面积13.44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1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3〕14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搭建阳光房及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搭建的阳光房和扩建的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54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阳光房重置成本为2150元/平方米,洋房市场价值为4560-5360元/平方米。一、阳光房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150元/平方米*16.17平方米=34765.5元;二、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4560元/平方米*13.44平方米=61286.4元。
两项合计96051.9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 系 人:戴欢欢 联系电话:023-79850330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香缇亚纳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