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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3-0015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1-03
  • 发布日期 2023-11-0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150 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150 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150号

当事人姓名:龚*香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2***********72X

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镇桂花*组

现查明,你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天生湖·万丽城小区12幢2-5搭建阳光房2.4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1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3〕15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搭建的阳光房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54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阳光房重置成本为215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150元/平方米*2.45平方米=5267.5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 系 人:戴欢欢              联系电话:023-79850330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香缇亚纳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