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67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67号
当事人姓名:徐 *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3************715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现查明,你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36幢1-2改、扩建房屋如下:一、阳台改、扩建房屋6.45平方米(套内面积5.16平方米)。二、改、扩建房屋共8.62平方米(套内面积6.9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0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罚听告字〔2024〕06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阳台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阳台改、扩建房屋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2.58平方米。房屋按照该房屋买卖合同价格计算。该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7010.41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58平方米*7010.41元/平方米=18086.86元。
二、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房屋按照该房屋买卖合同价格计算。该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7010.41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6.9平方米*7010.41元/平方米=48371.83元。
两项合计:66458.69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黄河 联系电话: 023-79228893
联系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