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65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65号
当事人姓名: 黄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00************419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现查明,你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居委中科·中央公园城D14幢2单元7-2搭建建筑物如下:搭建阳光雨篷16.24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罚听告字〔2024〕06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搭建阳光雨篷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该阳光雨篷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8.12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银努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渝银努咨评字(2024)第74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57号、59号、61号、63号(中科·中央公园城)的建(构)筑物及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阳光雨篷市场单价:121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8.12平方米*1210元/平方米=9825.2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黄河 联系电话: 023-79228893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