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27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27号
当事人姓名:李 * *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2************949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
现查明,你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1组288号(天生湖.万丽城)10幢3-8-1擅自改(扩)建房屋31.36平方米(套内面积25.09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2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罚听告字〔2023〕227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4)字第(咨询)20)号)对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的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245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450元/平方米*25.09平方米=61470.5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黄河 联系电话:023-79228893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