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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4-0020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发布日期 2024-10-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16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162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162号

当事人姓名:何*琴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00************029

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

当事人姓名:赵*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00************017

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

现查明,你户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大通悦府小区3幢28-1封闭采光井搭建阳台2.41平方米(套内面积1.92平方米)、占用空调机位扩建房屋0.85平方米(套内面积0.68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62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封闭采光井搭建阳台及占用空调机位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户封闭采光井搭建的阳台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法,该阳台应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0.96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4)字第(咨询)56号)对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358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高层住宅楼评估单价为4800-590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4800元/平方米*0.96平方米=4608元。

二、对你户占用空调机位扩建的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4)字第(咨询)56号)对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358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高层住宅楼评估单价为4800-590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4800元/平方米*0.68平方米=3264元。

两项合计:7872元。

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戴欢欢                联系电话:023-79232006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大通悦府“违建”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