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49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49号
当事人姓名:游 *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00************023
当事人姓名:赵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20************077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
现查明,你户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178幢1单元1-1搭建建筑物如下:搭建阳光房1.82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0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罚听告字〔2024〕049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搭建阳光房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52号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30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阳光房评估单价:341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1.82平方米*3410元/平方米=6206.2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黄河 联系电话: 023-79228893
联系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 9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