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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4-0011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6-11
  • 发布日期 2024-06-1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2〕020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2〕020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2〕020号

当事人姓名:方 * *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00************367

当事人姓名:何 * *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3************228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现查明,你户在黔江区正阳街道中央公园城小区D1栋商业1-12、1-13、1-18、1-19改、扩建房屋如下:改、扩建房屋49.73平方米(套内面积39.78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2〕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罚听告字〔2022〕020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建(构)筑物咨询报告书:重庆同诚(2024)黔咨字第0005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中央公园城小区D1栋商业D1-12、D1-13、D1-18、D1-19门面外公共区域搭建的建(构)筑物市场价值咨询,建(构)筑面积单价:592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39.78平方米*5920元/平方米=235497.6元。

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杨桓           联系电话:18996959017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