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02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02 号
当事人姓名:张 *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0************419
当事人姓名:谭 * *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2************025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
现查明,你户在黔江区正阳街道天生湖·万丽城1幢1-6-3改、扩建房屋如下:、顶楼改、扩建房屋24平方米(套内面积19.2平方米)。二、搭建阳光雨棚12.9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3〕202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顶楼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4)字第(咨询)20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的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房屋评估单价:245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19.2平方米*2450元/平方米=47040元。
二、搭建阳光雨棚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阳光雨篷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为6.48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4)字第(咨询)20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的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阳光雨棚评估单价:79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6.48平方米*790元/平方米=5119.2元。
两项合计:52159.2元。
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杨桓 联系电话:023-79228893
联系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