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2024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领域 | 是否涉企 | 法律依据 | 检查方式 |
1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2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户外招牌设置情况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五)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 | 现场检查 |
4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5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 砍伐的监管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
现场检查 |
6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7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8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现场检查 |
9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建设工地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0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1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现场检查 |
12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施工现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