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2022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领域 | 是否涉企 | 法律依据 | 检查方式 |
1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2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现场检查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户外招牌设置情况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五)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 | 现场检查 |
4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进行违规行为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5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 现场检查 |
6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7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 砍伐的监管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
现场检查 |
8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违法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现场检查 |
9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商场、门店占道经营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现场检查 |
10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堆放建筑材料是否规范的检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2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现场检查 |
13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建设工地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管理 | 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