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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1-0005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1-04
  • 发布日期 2021-01-14
  • 文件标题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调阅监督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调阅监督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调阅监督制度的通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4日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执法记录仪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采用物理归档和系统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系统归档,是指把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储存于专用的执法系统平台或者专用计算机中。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需要借用时,严格履行查(借)阅审批手续,且只能使用拷贝件,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化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执法记录仪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数字化记录信息档案的管理,每天对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影音资料进行拷贝、归档。

第四条 本局数字化记录信息制作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数字化记录信息时,可直接查阅,记录信息载体不得带离档案室。需拷贝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本局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数字化记录信息,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六条 对查阅的数字化记录信息不得擅自复制、删除、更改。

第七条 需拷贝查阅的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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