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我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包括城市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局法制科投诉举报:
(一)认为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临时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我局执法人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我局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如实反映并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我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发《城市管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接到《城市管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城市管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局法制科。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城市管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监督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23-79239553;023-793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