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建立客观准确的评价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江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案件通报制度是指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行政强制案件在结案后按要求上报,并由区城市管理局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内容包括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意见,结案日期等。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客观,真实、及时原则进行上报。要明确报送的专门科室及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每半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经单位、科室相关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至区城市管理局法制科。
第六条 各单位、科室要在6月和12月底前将当前6个月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至区城市管理局法制科。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每半年组织对城管系统执法机构上报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各单位、科室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不得隐报、瞒报、谎报。国务院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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