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黔江府发〔2014〕1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为旧城区改造和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2〕18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审查研究,决定对黔江区老城B组团二期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黔江区老城B组团二期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临佳惠商场,南临解放路,西临人民小学通道,北临原县广播局后民主街以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六、征收期限:
签约期限45天,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搬迁期限60天,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七、本决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黔江区老城B组团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黔江区老城B组团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2〕18号)的规定,特制定黔江区老城B组团二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黔江区老城B组团二期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四至范围:东临佳惠商场,南临解放路,西临人民小学通道,北临原县广播局后面民主街以南范围。
以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房屋建筑面积约34840.66平方米(以认定的签约面积为准),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18455.76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约16384.9平方米。
二、征收实施单位
该项目由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
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搬先选。
(二)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
(四)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
五、征收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对象
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产权所有权人。
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七、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八、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元/平方米)
序号 |
用途 |
年代 |
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是否成套 |
预评估单价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
1 |
住宅 |
80年代 |
砖混 |
划拨 |
成套 |
5240 |
5600 |
2 |
砖木 |
划拨 |
成套 |
5180 | |||
3 |
90年代 |
砖混 |
出让 |
成套 |
5380 | ||
4 |
非成套 |
5320 | |||||
5 |
划拨 |
成套 |
5350 | ||||
6 |
非成套 |
5290 |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元/平方米)
序号 |
用途 |
年代 |
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价格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
1 |
一层临街商业用房 |
90年代 |
砖混 |
出让 |
50880 |
53000 |
2 |
划拨 |
50620 |
53000 | |||
3 |
80年代 |
砖混 |
出让 |
49820 |
53000 | |
4 |
划拨 |
49560 |
53000 | |||
5 |
70年代 |
砖木 |
出让 |
48230 |
53000 | |
6 |
划拨 |
47970 |
53000 | |||
7 |
一层不临街商业用房 |
90年代 |
砖混 |
划拨 |
26880 |
28000 |
8 |
二层商业 用房 |
90年代 |
砖混 |
划拨 |
20350 |
21200 |
9 |
70年代 |
砖木 |
划拨 |
19290 |
21200 | |
10 |
办公用房 |
90年代 |
砖混 |
出让 |
5180 |
5400 |
11 |
划拨 |
5160 |
5400 | |||
12 |
80年代 |
砖混 |
出让 |
5080 |
5400 | |
13 |
划拨 |
5050 |
5400 | |||
14 |
70年代 |
砖木 |
出让 |
4910 |
5400 | |
15 |
车库用房 |
90年代 |
砖混 |
出让 |
3940 |
4100 |
九、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 ||
1 |
搬迁费 |
住宅 |
1500元/户·次。(以产权户为计算单位。下同)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 |||
2 |
提前签约 搬迁奖励费 |
提前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提前搬迁奖:鼓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搬迁。住宅提前搬迁的,按建筑面积的20%给予奖励,从规定搬迁起始时间计算,按照逐日递减比例标准递减,直至减完;非住宅提前搬迁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货币奖励,从规定搬迁起始时间计算,按照逐日递减比例标准递减,直至减完。 | ||
3 |
货币补偿 补助费 |
住宅 |
300元/平方米;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 |||
4 |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
5 |
临时安置费 |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有安置房的优先安置在安置房内,不发放临时安置费;无安置房的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从腾退房屋之日起到被征收人接房后六个月止。对单户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给予。 |
十、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该项目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修建的房屋标准层住房和非住宅房屋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C、D两栋)。房屋质量与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同等质量。住宅房源情况见下表:
楼层 |
户型 |
公摊系数 | |||||||||||
三室二厅一厨双卫 |
二室二厅一厨一卫 | ||||||||||||
套数 |
面积(m2) |
套数 |
面积(m2) |
套数 |
面积(m2) | ||||||||
套内 面积 |
公摊 面积 |
建筑 面积 |
套内面积 |
公摊面, 积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公摊 面积 |
建筑 面积 | |||||
7至25层 |
152 |
101.18 |
20.8 |
121.98 |
76 |
65.71 |
13.51 |
79.22 |
152 |
76.06 |
15.63 |
91.69 |
0.2055 |
非住宅产权调换的房源为:C、D两栋的非住宅房屋。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临时安置费
经认定为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被征收房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和除经营性房屋外的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本补偿方案规定标准发放。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从安置房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4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从腾空房屋交付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发放。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100%加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或临时安置费在通知接新房后再发两个月;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通知接新房后再发六个月。
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并验收合格的,从验(转载自黔江政府网http://www.qianjiang.gov.cn,请保留此标记。)收合格之月起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公摊面积系数确定问题。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按证载面积加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
如安置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二)关于提前签约奖和提前搬迁奖问题。
1.提前签约奖: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住宅40元/户 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 日给予提前签约奖。提前签约奖具体为:在规定签约时间头30天内签定协议的,均按提前签约期的天数计算提前签约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30天以后签订合同的,从规定签约第一天起计算实际提前天数。
2.提前搬迁奖:住宅提前搬迁的,按建筑面积的20%给予奖励,从规定搬迁起始时间计算,按照逐日递减比例递减,直至减完;非住宅提前搬迁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货币奖励,从规定搬迁起始时间计算,按照逐日递减比例递减,直至减完。
鉴于搬迁工作的有序性和安全性问题,提前搬迁奖具体为:在规定搬迁期限前45天搬迁的,住宅均按建筑面积的20%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非住宅按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货币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45天后搬迁的,从规定搬迁第一天起计算实际提前天数,按照逐日递减比例标准递减,直至减完。
提前搬迁奖天数计算:以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并经验收合格为准计算时间,具体时间以出具的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三)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采取先腾空房屋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后先选安置房的方式确定。选择安置房原则上只能选应还面积相当的房屋,所选安置房高于或少于应还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评估确定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结算。
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办证面积以权威资质机构测绘面积为准,如办证面积与协议确定面积不一致,以签定协议时评估确定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交付新房钥匙。
(四)征收工业用房、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及附属设施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进行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属个人产权的商业性房屋如选择产权调换,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调换,底层调换在底层,二层调换在二层,以此类推。
(五)安置房应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75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缴纳。但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安置房面积等于或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六)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未达到税收起征点,经税务部门提供2年以上纳税证明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签合同时支付1年,满1年后1年支付一次。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月,如在15日前(包括15日)签定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全月计算,如在15日后签定协议的,按半月计算。
(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物价值,按下列装饰装修分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补偿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该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施移装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补偿标准
类 型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项 目 |
内 容 |
简 装 |
400 |
地面 |
砼地面、水磨石 |
墙面 |
刷白 | ||
顶棚 |
刷白 | ||
厨房 |
水泥灶台贴瓷砖、水泥碗柜贴瓷砖 | ||
卫生间 |
墙面部分贴砖或刷白,砼地面或贴马赛克或防滑地砖 | ||
水电 |
明线明管 | ||
固定家具 |
无 | ||
门窗 |
入户防盗门、室内普通木门,木窗 | ||
其他 |
铁条防盗栏(网)、雨棚 | ||
中 装 |
600 |
地面 |
地砖、强化木地板 |
墙面 |
乳胶漆,踢脚线 | ||
顶棚 |
乳胶漆刷白、石膏板吊顶、石膏阴角线 | ||
厨房 |
地面地砖,厨柜、吊柜,扣板吊顶 | ||
卫生间 |
马赛克或防滑地砖,1.8米高墙砖,扣板吊顶 | ||
水电 |
暗线暗管 | ||
固定家具 |
固定鞋柜、隔断、电视墙 | ||
门窗 |
入户防盗门、室内套装门,铝合金窗 | ||
其他 |
防盗栏(网)、雨棚 | ||
精 装 |
800 |
地面 |
高档地砖、大理石或石英石等门槛石材 |
墙面 |
墙纸,护墙裙,踢脚线 | ||
顶棚 |
乳胶漆刷白、吊顶艺术造型 | ||
厨房 |
地面地砖,大理石花岗石或人造石厨柜台面,整体厨柜、吊柜,扣板吊顶 | ||
卫生间 |
高档墙面砖,高档防滑地砖,铝扣吊顶 | ||
水电 |
暗线暗管 | ||
固定家具 |
固定鞋柜、衣柜、隔断、电视墙造型、装饰柜 | ||
门窗 |
入户防盗门、室内套装实木门,包门套、窗套,铝合金窗 | ||
其他 |
不锈钢防盗栏(网)、雨棚 |
备注:简装类房屋室内地面有贴砖的(卫生间除外),按实有面积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附属设施移装补偿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分体空调机移装 |
300元/台 |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二次。 |
柜式空调机移装 |
400元/台 | |
电恒温热水器移装 |
150元/台 | |
气热水器移装 |
10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500元/台 | |
抽油烟机移装 |
200元/台 | |
1.5m×2.0m装饰玻璃移装 |
100元/块 |
(九)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
(十)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仅限于在相关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未在相关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十三、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供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提供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两证合一的为房地产权证原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交国土房管局出具的产权认定文件或其他要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或安装缴费发票。
4.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7.宽带网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8.产权人有效的银行卡复印件。
9.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填写补偿方式选择申请—确认办理证件—签定协议、签定按时交房承诺书—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验收后签定提前搬迁奖励费用协议—领取提前搬迁奖励费—注销原房地产权证。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填写补偿方式选择申请—确认证件—签定协议、签定按时交房承诺书—腾空房屋,交钥匙后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验收后签定提前搬迁奖励协议,综合结算、结清款项—注销原房地产权证—按期领取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接新房、办理入住手续、结清面积出入的房款—领取房地产权证。
十四、特别程序
(一)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法律责任与监督
(一)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设立举报电话(023-79223647),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四)审计机关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并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七、本方案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