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江环委办发〔2023〕14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区属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2〕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渝环规〔2022〕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流程〉的通知》(渝环办〔2022〕2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2〕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渝环规〔2022〕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流程〉的通知》(渝环办〔2022〕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微信等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奖励,并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有奖举报限于以下4种途径:
(一)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为民路17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信访科,邮编:409000。
(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为民路17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信访科。
(三)微信举报。“重庆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其他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影视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并负责接收市生态环境局转办举报线索,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核实举报线索并依法调查处理,应在收到交办的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
(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七)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八)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十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十二)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十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十四)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十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十六)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七)违反水、大气、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八)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九),及(十八)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至(十二)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至(十七)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额外奖励1000元。
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 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四)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生态环境局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成立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财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和法宣科负责人、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和受理信访科科长为成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信访科科长兼任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一)举报受理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信访科负责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及时接收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系统”转办案件,完善受理台账并填写送审有奖举报受理记录交办单。
(二)案件调查
1.承办科、队应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核实(若初判可能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置)。如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并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2.承办科、队现场调查发现举报不属于黔江辖区或违法行为跨区域,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经现场调查核实,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或不属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承办科、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和不符合奖励条件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举报人。
4.经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承办科、队要立即对被举报对象启动立案查处程序,同时核实举报人在举报时是否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完成后,应及时填报《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调查处理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处理情况表》)。承办科、队向制作处罚决定书的科室移交处罚案卷时应注明属于有奖举报案件。立案被撤销的,承办科、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和不符合奖励条件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启动奖励审核程序。
(二)奖励审核。
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奖举报案件,承办科、队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日将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凭证复印件移交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案件资料复印件后,填写《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审批表》),并提请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是否发放奖金事宜,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5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发放举报奖励。工作小组会议根据案情需要,由工作小组成员参会。
(三)奖金发放。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次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按照《办法》要求和时限发放奖金。局办公室(财务室)填写《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件3,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发放表》),按照《办法》要求发放举报奖金。
(四)案卷归档。
举报人签字领取奖金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科、队应将有奖举报工作资料文书交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奖举报案件处罚决定书、奖金领取记录、书面告知、送达回证等文书案卷归档。
(五)精神奖励。
举报人如在举报时选择同意收到精神奖励,举报查实并领取奖金后,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将其纳入有奖举报精神奖励名单,提请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是否给予相关举报人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事宜。会议决定给予相关举报人精神奖励的,工作小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六)信息公开。
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公布全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受理数量和奖金发放数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调查处理情况表
2.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3.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附件1
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调查处理情况表
受理编号 |
20xxxxxxxxxx | |||||||
举 报 人 |
联系电话 |
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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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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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日期 |
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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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名称 |
违法行为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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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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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结果 |
(可附附件)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线索是否 已曝光 审核情况 |
(如填是,需填曝光的报刊、杂志期号版面,或网络曝光网址) 签名:(法宣科负责人) 年 月 日 |
线索是否 已掌握 审核情况 |
(如填是,需将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签名:(承办科、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建议奖励 金 额 |
经检查,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六条第项和第八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奖励人民币 元,大写: 。 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议不予 奖励 |
经检查,举报人举报的案件不符合有奖举报奖励规定,建议不予奖励。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受理编号 |
20xxxxxxxxxx |
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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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 |
联系电话 |
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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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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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日期 |
送达地址 |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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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金额 |
人民币 元,大写 。 | ||||||||
工作人员 申请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队、站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任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工作小组会议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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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组长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3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单位(盖章):
受理编号 |
20xxxxxxxxxx | |
举报奖励 通知书编号 |
渝黔环奖〔20xx〕xx号 | |
奖励金额 |
元,大写人民币 | |
奖金发放经办人 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举报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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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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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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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银行账号 |
||
备 注 |